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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兰光大股东股权面临拍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8日 05:2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李 坤 本报讯 SST兰光(000981)为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买方信贷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诉讼日前有了新进展。 2007年3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深圳中院日前并向SST兰光发出六份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应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38.854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06年9月28日的利息为人民币77.84万元,2006年9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如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逾期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原告依法有权申请以拍卖、变卖被告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抵押给原告的兰光大厦第3、4、5、6、9、10、11、12、14、15、16层房产及质押给原告的SST兰光4955万国有法人股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清偿。 同时,代为清偿后,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追偿。 上述给付判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今年2月28日的公告,SST兰光为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买方信贷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633.37万元。2006年9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SST兰光、兰光经发公司及兰光集团公司银行存款,查封、扣押SST兰光、兰光经发公司及兰光集团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计以5965万元人民币为限)。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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