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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 03:4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15股票简称:华夏银行编号: 2007—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7年6月11日在华夏银行大厦三层第五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07年6月6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7人,实到14人,张萌董事因公务未亲自出席会议,委托方建一副董事长行使表决权,卢建平、盛杰民独立董事因公务未亲自出席会议,委托高培勇独立董事行使表决权,有效表决票17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6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方建一副董事长主持,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委托人举手表决,会议通过并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长辞职的议案》,同意刘海燕董事长的辞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确定董事会日常工作临时主持人的议案》,在新任董事长有关法定程序履行完毕前,由方建一副董事长临时主持本行董事会日常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方建一副董事长(及其委托人张萌董事)回避表决。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改选董事的议案》,同意华夏银行党委书记翟鸿祥女士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下为董事候选人翟鸿祥女士简历:

  翟鸿祥,女,1946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审计师、高级政工师。曾任北京市有机化工厂财务科科员、副科长;北京市有机化工厂副厂长;北京市有机化工厂党委书记;北京市化工二厂党委书记;北京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北京市审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北京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北京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兼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兼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兼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现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对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11.8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方建一(及其委托人张萌董事)、关联董事孙伟伟回避表决。

  详见《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六、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的议案》,并责成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审议情况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进一步修订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以上第三、四、五项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本行独立董事高培勇、张明远、戚聿东、牧新明、卢建平、盛杰民、骆小元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改选董事的议案》提名翟鸿祥为董事候选人,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提出的,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同意提名翟鸿祥为董事候选人。根据银行业行业监管的规定,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其任职资格将报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

  本行独立董事高培勇、张明远、戚聿东、牧新明、卢建平、盛杰民、骆小元认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11.8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属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由于该笔重大关联交易给其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具公允性。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0015股票简称:华夏银行编号: 2007—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7年6月28日上午召开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7年6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时

  二、会议地点:北京民族饭店(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1号)11层会议厅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改选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

  3、审议《关于监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对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11.8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的议案》

  四、会议出席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7年6月22日(星期五)下午3时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五、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亲自送达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07年6月26日—27日9:00至17:00。

  3、登记地点: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会期半天。

  2、联系办法: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邮编:100005)

  联系人:郭佳隽、许丽荣、王丽敏

  电话:010-85238888、85238570、85238569

  传真:010-85239605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13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07年6月28日在北京召开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公司/本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赞成、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015股票简称:华夏银行编号: 2007—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11.8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给予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折合人民币11.85亿元(不含银行存单和国债质押担保业务)综合授信,授信有效期1年,其中:流动资金贷款88739.9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2500万元人民币,贸易融资授信折人民币28010.1万元。

  ●回避表决事宜: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方建一、孙伟伟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影响: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的综合授信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11.8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给予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折合人民币11.85亿元(不含银行存单和国债质押担保业务)综合授信,授信有效期1年,其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88739.9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额度2500万元人民币(敞口1750万元人民币),贸易融资额度28010.1万元人民币。表决结果: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方建一、孙伟伟回避表决。

  鉴于目前首钢总公司持有本公司42,801.24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19%,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

  首钢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15日,前身是始建于1919年的石景山钢铁厂,1996年9月,改组为首钢集团,首钢总公司作为集团的母公司,对集团所有资产行使资产经营权,1999年8月2日,经国家经贸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首钢总公司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实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726,394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朱继民。首钢总公司是一家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工业、建筑、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内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仓储、房地产、居民服务、咨询服务、租赁、农、林、牧、渔业(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截止2006年12月31日,首钢总公司总资产为8,584,704万元,所有者权益2,083,600万元;2006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191,338万元,净利润93,800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给予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折合人民币11.85亿元(不含银行存单和国债质押担保业务)综合授信,授信有效期1年,其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88739.9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额度2500万元人民币(敞口1750万元人民币),贸易融资额度28010.1万元人民币。贷款利率将根据国家政策、客户风险状况及市场定价等因素确定执行基准利率或基准利率下浮10%;银行承兑汇票收取30%的保证金;贸易融资免保证金。担保方式主要为关联企业连带责任保证。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的综合授信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高培勇、张明远、戚聿东、牧新明、卢建平、盛杰民、骆小元对该笔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11.8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属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由于该笔重大关联交易给其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具公允性。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

  2、董事会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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