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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日本整治内幕交易:严罚以威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 03:16 第一财经日报

  林纯洁

  日本金融厅希望提高处罚的程度,让那些公司意识到铤而走险的代价是高昂的,因为就目前而言,过于宽松的条例使他们在面对信息披露违规的问题上处于被动

  如果一项违法行为可能带来丰厚的回报,而所要承担的风险却很小,那么实际上这种处罚机制是在激励犯罪。

  当中国还在探讨如何防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时候,面临同样问题的日本已经开始采取行动,他们的对策是更加严厉的惩罚机制,并逐渐朝美国的标准靠拢。

  《日本经济新闻》援引上周六日本金融服务厅(FSA)一位人士的话表示,日本将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新的规则草案将由FSA在明年的通常国会“Diet session”上提交。

  日本金融厅希望提高处罚的程度,让那些公司意识到铤而走险的代价是高昂的,因为就目前而言,过于宽松的条例使他们在面对信息披露违规的问题上处于被动。

  日本目前对于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依据是2005年4月份通过的条例,其中包括4种行为:内幕交易、市场操控、会计欺诈以及在向监管当局提供的文件中包含虚假信息。不过非法披露信息的行为所处的罚金只相当于其非法所得,由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提出,金融厅强制执行。

  从该项法案实行至今,有20家机构被处罚,不过实际处罚力度却不足以造成威慑,在一个极端的例子中,罚款的金额只有4万日元。

  处罚力度轻微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公司的非法行为,一个结果就是,越来越多的公司重置他们的报表,其中之一就是日本第三大证券交易机构Nikko Cordial在今年年初承认过去两年中虚报利润400亿日元,而其所受的处罚是罚款5亿日元。

  “内幕交易难以发觉而且获利丰厚,对于这样的行为处罚必须严厉,不然就会导致这种行为泛滥。”P. White & Co首席分析师Philip White表示。

  日本希望在处理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问题上向美国靠拢,这意味着一个非常严厉的标准。

  美国禁止内幕交易的反欺诈规则是在《1933年证券法》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确立的,在上世纪80年代得到了全面加强。

  1984年出台了《内幕交易处罚法》,对内幕交易者处以3倍的罚款。1988年发布了《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引入行政罚款制度,即无须考虑内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润所得,一律以罚款处罚。更加严厉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在2002年通过,规定对于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的个人,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甚至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

  日本监管当局这种举动对于中国应该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起码目前我们的处境与之类似。中国

证监会最近反复强调打击内幕交易,不过仍未出台具体的处罚细则,而最近对于几家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处罚也被认为过于宽松。

  当然我们不是希望直接照搬美国的规则,但美国对于信息披露违规处理上遵守的标准还是我们需要借鉴的,那就是:要保证处罚的力度足以让这种行为无利可图。插图/苏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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