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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不可或缺 中国私募基金亟需走到阳光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1日 04:4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珠玑子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开始公开为私募基金鼓与呼。她于日前在天津举行的2007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上表示,中国应大力发展投资未上市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基金、创投基金等,还应更多发展人民币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不可或缺

  在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基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欧美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基金每年投资额已占到GDP的4%至5%,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在我国,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正是“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中不可忽略的部分。

  在我国,能够在场内市场挂牌交易的只能是少数成熟的大企业,97%以上的企业都不能够在

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对它们的成长,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目前,据粗略的估算,在沪深股市的总市值中,私募基金已占了约8%,总规模已超过1万亿元。

  私募基金具有三高的特点:即具高收益、高费用、高风险的特点。2006年国内开放式基金的最高收益率约160%,不少私募基金去年的收益率都远超过200%,300%-400%也是常见的业绩。高费用,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2%的管理费,同时提取业绩回报的20%。高风险,私募基金都是由私人创办,自有资本少,人数不多,投资者面临市场、操作、法律和信誉等方面的风险都很大。很难有基金连续多年保持良好的业绩,现在全球每年大约有1000只对冲基金产生,也有约1000只消亡。

  法规不完善限制其发展

  1999年,在制定我国第一部投资基金法之初,曾有人提出要制定一个涵盖三类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法规。然而,由于当时受到亚洲金融危机以及意识形态争论的影响,最终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仅涉及了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并未涵盖任何私募基金内容。而2003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也只是对外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进行了规范。直到2005年颁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才真正开始涉及国内私募投资基金,该办法规定申请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国内创业投资基金只需到国家发改委备案,不需审批。

  上述已出台的管理法规远远落后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对于拥有大量资金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甚至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和

企业年金等机构来说,能否投资私募基金依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私募基金投资产业是否成功的一个关键问题是退出机制。国外私募基金发展较快与其发达的

资本市场直接相关。作为资本运作的一种高级形式,私募基金投资产业的退出方式一般是出售股份获取资本利得。其中一个主要方式是将所投资的企业运作上市。这就要求资本市场必须是多层次的,能够满足各种类型企业股权流通的需要。切实解决私募基金发展中将会遇到的资金来源和退出机制等问题,需要主管部门在相关法规制度上有所调整,甚至有所突破。

  立法体系亟需完善

  我们应积极营造有利于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发展的完备的法制环境,使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工程。

  长期以来,私募基金一直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没有取得合法的法人地位,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月开始施行的“有限合伙制”为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客户作为有限合伙人投入资金,而管理人以少量资金参与成为普通合伙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但是,为了避免法律政策上的风险,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配套监管措施,以便帮助合伙制私募基金踏上阳光现实之途;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杜绝制度设计导致的管理人道德风险;尽快跨过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依法设立坎,加强有限合伙人的身份监管,特别是将私募基金的行业监管与工商部门的登记监管结合起来,并对有限合伙的设立主体给予更明确的细化执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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