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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8日 14:08 中国证券网

  新华社海口6月8日专电(光明)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按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标准安排使用。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办法规定,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当优先安排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 本农田。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年满18周岁,且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原有宅基地因自然损毁不能继续使用的;因土地征收、城市及集镇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而没有安置住宅等情况,可以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办法规定,申请农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未确权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等情况。

  海口市规划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私宅可以到规划部门报建:一是要符合规划,二是要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办法规定,出现自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颁发之日起闲置两年未建房的;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无人继承的,已荒弃的旧宅基地,实施规划或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等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发证或批准机关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应当将多余的宅基地退回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统一安排使用。地上原有房屋破损不能利用的,应无偿退回宅基地;原有房屋尚可利用的,应当由使用该宅基地的村民与原房屋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的主持下协商确定补偿。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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