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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国有股东垫付对价引入市价因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8日 03:5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相关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对现金偿还要求考虑现时股价

  □本报记者 彭友

  记者昨日获悉,为解决股改遗留问题,维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务院国资委已下发《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东为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份下发给省级国资监管机构以及各中央企业的《通知》明确表示,在股改中存在国有股股东为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股改对价情况的上市公司,其被垫付对价方要求解除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时,相关国有股股东应将所垫付对价的偿还情况上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受被垫付对价方委托,向

证券交易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解除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
股权分置
改革对价偿还情况备案文件。

  目前,各级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已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开始执行相关规定,其中少数省市还结合实际情况,对垫付对价的偿还做了更进一步的明确。

  据记者了解,山东省国资委6月4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省管企业和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执行国务院国资委《通知》时,国有股股东应审查被垫付对价方的股东主体资格以及其所持股份不存在瑕疵等情况。如被垫付对价方以现金方式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方式偿还垫付对价的,国有股股东应考虑被垫付对价方提出申请前20个交易日的

股票价格等因素,就偿还价格与被垫付对价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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