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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14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7日 03:2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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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本公司与阳光股份的关联交易如下:

  1、本公司拟与阳光股份签署《北京宜商嘉和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受让阳光股份持有的北京宜商嘉和投资有限公司80%的股权中39%的股权;同时,本公司、阳光股份、北京宜商嘉和投资有限公司之原股东金浩集团有限公司还拟签署《中外合作北京宜商嘉和投资有限公司合同书》,以共同投资北京通州九棵树48号院的瑞都景园北区1A#楼项目。详细情况参见阳光股份2006年8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Reco Shine Pte Ltd转让股权并与其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2、本公司已与阳光股份签署《北京道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受让阳光股份持有的北京道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0%的股权中39%的股权;同时本公司已与阳光股份及北京道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股东方北京道乐投资有限公司、宋薇、何晔签署《中外合作北京道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书》以共同投资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大羊坊10 号科技创业大厦项目。详细情况参见阳光股份2006年8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Reco Shine Pte Ltd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3、本公司已与阳光股份签署了《中外合资沈阳上东新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共同投资成立沈阳上东新资置业有限公司。沈阳新资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本公司出资1,35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90%,阳光股份出资150万美元(以人民币现金缴付),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0%。详细情况参见阳光股份2006年12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Reco Shine Pte Ltd共同合资成立沈阳上东新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

  4、本公司已与阳光股份及阳光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北京风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风度公司”)共同签署《沈阳世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阳光股份拟将其持有的沈阳世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70%的股权中40%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风度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沈阳世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同时,本公司已与阳光股份签署《中外合资沈阳世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书》。股权转让完成后,沈阳世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将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本公司持有该公司70%股权,阳光股份持有该公司30%股权,且未来本公司和阳光股份将按照70%:30%的比例承担项目的后续追加投资。详细情况参见阳光股份2007年2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沈阳世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转让予Reco Shine Pte Ltd的关联交易公告》。

  上述关联交易有助于减轻阳光股份的资金压力,使其通过财务杠杆效应实现资产规模扩张,分散阳光股份的投资风险,也有利于阳光股份借鉴国际化的管理理念和经验,提升其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除本报告书第六节第三部分的交易外,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未与阳光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阳光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已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阳光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公司不存在对拟更换的阳光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以外,本公司不存在对阳光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本公司自我核查,本公司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阳光股份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本公司自我核查,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阳光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九节其他重大事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节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Reco Shine Pte Ltd

  2007年6月6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6月6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007年6月6日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本公司办公室及阳光股份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境外登记注册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向阳光股份战略投资的董事会决议;

  4、定向发行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6、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7、信息披露义务人持续持股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母公司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境内外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声明;

  11、Recosia China Pte Ltd关于与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2、新加坡政府产业投资有限公司(GIC Real Estate Pte Ltd)关于在中国国内房地产投资的说明

  13、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书。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Reco Shine Pte Ltd

  日期:20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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