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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6日 05:36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3,981,531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6月11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吉林华微电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公司”或“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5月29日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以2006年6月7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6月9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股权分置改革追加对价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盈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盈瀚”)承诺,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在2006年和2007年两个会计年度中的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吉林华微电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或“本公司”)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增长低于30%,上海盈瀚将向追加送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无限制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执行追加送股安排一次,追送股份总数为500万股。

  如改革方案实施日至追加股份股权登记日,本公司因实施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支付
股票
股利或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而导致股本变动时,追加送股总数将按股本变动比例进行调整。

  如改革方案实施日至追加股份股权登记日,本公司因实施增发、配股、可转换债券、权证等股本变动而导致原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本不同比例变动时,追加送股总数不变,仍为500万股。

  目前公司没有触及追加对价承诺条件。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一)相关承诺情况

  1、法定承诺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动议股东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业务操作指引》作出相关法定承诺。非动议股东广州乐华电子有限公司亦受该法定禁限售条件的约束。

  2、除法定最低承诺外,第一大股东上海盈瀚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股份追送承诺

  详见上述“一、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追加对价承诺。”

  (2)若触发了上述股份追送条款,则现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在股份追送实施完毕日后十二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若没有触发追送股份条款,则现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在自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除获送红股外增加持有的华微电子股份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3)如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永红”)所持股份未能按期解除质押,导致不能执行相应对价安排,上海盈瀚将先行代为支付对价。

  3、除法定最低承诺外,汇金投资还承诺:对于未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达意见的非流通股股东广州乐华电子有限公司,先行代为支付对价,但保留追索权。

  4、除法定最低承诺外,厦门永红还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前解除不少于应支付对价股份的质押。

  5、凡执行对价过程中发生某股东代其他股东先行代付对价的,被代付对价的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有限制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或转让以前,应先向代其支付对价的股东履行清偿义务;否则,被代付对价的股东在办理所持有限制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或转让以前,应先征得代其支付对价的股东的书面同意,并由华微电子董事会代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二)相关非流通股股东所作承诺的履行情况

  ■

  [注]:见以下“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总股本、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第2项。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总股本、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总股本、股本结构(此特指华微电子的流通股、限售流通股类别股份结构)未发生变化。

  2、股改实施后至今,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情况如下:

  受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吉林市政剑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2月26日举行拍卖会,对吉林龙鼎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681,143股限售流通股股份进行拍卖,拍卖已成交,受让人为沈阳市嘉年华宾馆,股份性质仍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除上述情形外,股改实施后至今,华微电子其他相关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截至2007年6月3日止,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的要求,光大证券对本公司的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形成的结论性意见为:

  1、华微电子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

  2、华微电子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

  3、华微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华微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3,981,531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6月11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

  [注1] 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持有华微电子21,234,13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中118,000,000股根据股改承诺可于2007年6月11日上市流通,但由于华星集团所持所有股份已分别于2007年3月27日和2007年4月9日被司法冻结和司法轮候冻结(冻结期分别为2007 年 3 月 27 日至 2008 年 3 月 26 日和2007 年 4 月 9 日至 2008 年 4 月 9日),本次不安排上市流通。

  [注2] 广州乐华电子有限公司未对股改方案表达意见,根据股改方案,由北京光大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先行为其垫付对价股份318,857股,但乐华电子在办理其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手续以前,应先向汇金投资履行清偿义务,否则须先征得汇金投资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上市流通手续。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乐华电子未向汇金投资偿还上述垫付股份,汇金投资于2007年6月2日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乐华电子所持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除上述[注1]、[注2]说明的情况以及因吉林龙鼎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被司法执行至沈阳市嘉年华宾馆,本次安排沈阳市嘉年华宾馆所持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外,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一致。

  5、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6月6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4、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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