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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5日 05:35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7年6月4日上午九点,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07]20-1号),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敖东”)为收购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持有的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公路”)18.83%的股权,与深国投、深圳庆安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等收购中的债权债务安排达成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根据《四方协议》的约定,吉林敖东和深国投就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安排达成一致。根据《四方协议》及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书》实施上述股权转让后,深国投将不再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吉林敖东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将占总股本的46.15%,因此,《四方协议》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是吉林敖东实施对延边公路的收购而与相关方达成的收购协议。延边公路董事会秘书张洪军参与了上述《四方协议》的签订,并向董事长郭仁堂进行汇报。因此,延边公路相关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知悉上述大股东拟进行的收购行动。《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吉林敖东通过《四方协议》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拟进行的收购行动,将导致延边公路的大股东即吉林敖东持有的股份发生较大变化,延边公路应当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但延边公路直至6月22日才作出《股东增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

  根据上述,延边公路在知悉大股东拟增持股份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披露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和“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延边公路董事会秘书张洪军参与了《四方协议》的订立,董事长郭仁堂知悉协议订立和收购事项,分别是延边公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条,中国证监会拟对延边公路处以50万元罚款;对郭仁堂和张洪军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和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无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计划。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有关本公司的信息以本公司公告内容为准,本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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