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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掘开金融安全泄洪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5日 05:1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珠玑子(曹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6月1日起施行。该法1994年开始起草,历经12年多次修改,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新破产法填补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三大环节的最后一个空白:从此中国不仅拥有自己的市场进入法、市场交易法,也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退出法。

  然而,笔者认为,本次新破产法施行最大的意义在于让经济系统中积累的金融风险有了泄洪的渠道。

  在金融机构破产中,需要破产的金融机构及其债权人,通常都不会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其风险和债务会继续积累、扩大,直至播发系统性的危机。新破产法第一次明文规定了金融企业的破产问题,可谓意义重大。

  在新破产法施行之前,我们对于金融系统中积累的风险采取的是政府买单的方式。例如,1993年至1996年期间,中国企业债出现的三四百亿元兑付危机,这些企业绝大多数都是国有企业,最后不得不由

人民银行
财政部
门来买单。近年来发生的大鹏证券、
南方证券
破产与德隆危机,即暴露了中国现有金融机构潜在的破产危机。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破产机制的话,中央政府将会为这些金融机构背上沉重的财政包袱。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这样一来,就为金融机构重组,破产及相应程序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不合格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顺利退出,从而释放了系统内部的风险。

  同时,新企业破产法终于突破2004年以来破案法草案关于优先清偿抵押债权还是劳动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的争议,确立了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原则。有市场交易人士认为,这一原则更好地保护了债券投资者的权利,从而降低了债券投资者对发债主体潜在的债券清偿风险的溢价要求,可能有助于降低企业的发债成本。

  上述作用也使得目前“深度昏迷”的企业债未来成长空间得以放大,这从美国的企业债市场可见一斑。而全球的美元企业债券已达到15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国GDP( 国内生产总值)的120%;而目前中国企业债存量(不包括短期融资券)仅有2000多亿元,不到8万多亿元债券市场总规模的3%份额。

  宏观上讲,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并不缺乏大的金融机构,极度匮乏的是满足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村地区融资需求的中小金融机构,这也决定了发展中小金融成为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方向之一。然而中小金融的本质决定了它具有高风险的特征,如果大量的中小金融机构资不抵债却没有正当的破产程序让他们合理退出,势必对金融安全甚至是经济和社会安全产生消极影响。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

  新《破产法》中规定金融企业的破产内容,显然有助于中国金融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但是这种只援引《破产法》部分程序,而不全面适用《破产法》宣告金融企业破产的做法,尚不能满足金融机构破产的需求。当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与世界金融业的竞争会更加激烈,在这样的情况下,金融业的不断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缺乏一个健全和稳定的金融破产法体系则是难以想象的。

  新破产法的施行令人振奋,金融破产立法体系的建立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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