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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国文:重整是新破产法最大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4日 05:27 中国证券报

  □贾国文

  今年6月1日,争议达12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将开始正式实施。新破产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上市公司破产退市不顺畅的难题,进一步发挥市场经济在资产有效配置上的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说新破产法在中国经济转型期将发挥经济宪法的功能一点也不为过。那么,即将出台的新破产法与旧破产法相比都有哪些变化?新破产法与世界最发达经济体—美国的破产法相比又有哪些主要异同?本文尝试作一粗浅分析。

  新破产法有五大亮点

  纵向比较。新破产法与旧破产法相比主要有五大亮点,它们分别是引入重整制度、引入管理人制度、适用范围涵盖所有企业法人、针对金融机构破产有特殊规定和不涉及自然人破产,其中最大亮点当属引入重整制度(即破产保护制度)。

  首先是引入重整制度。重整制度或破产保护制度是一项有效保护发生债务危机企业的设计,代表了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利用这个程序可以有效地避免被债权人过早地解散清算,它在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和最终清盘之间设计了一个缓冲地带,给破产企业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债务人寻求破产保护的过程。

  其次是引入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中引入的全新制度,也是新破产法中关键的和重要的制度,它使得破产程序更加市场化和专业化,这项制度直接决定了各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第三是适用范围涵盖所有企业法人。新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的企业法人,细分起来,已经涉及到了公司、乡镇企业、集体企业,金融企业,其中当然包括银行、

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把银行一年储蓄存款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是错误的。

  第四是针对金融机构破产有特殊规定。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的破产只能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有关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其他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无权向法院提出针对金融机构的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五是新破产法不涉及自然人破产。其主要原因是我国还不具备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法律调整,时机尚不成熟。不过,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不属于自然人范畴,纳入破产范围。

  与美趋同,细节略有区别

  横向比较。新破产法无论是在框架设计上还是在议事规则上都表现出与美国破产法的趋同性,但细节上略有区别,下面就重整和破产清算的有关规定做一个对比说明。

  中美两国破产法在重整和破产清算的规定上主要有四个大的相同点。

  首先是对破产的框架设计相同。在重整制度引入后,新破产法将为企业破产提供两种破产方式,一种是清盘,即破产清算,另一种就是重整,即破产保护,这点与美国完全一致,美国破产法也是提供这两种破产形式。

  其次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依据此项规定,债务人可以主动出击,去寻求破产保护。债权人也可以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三是重要事项的议事表决规则基本相同。两国破产法均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不过,此规定在执行时还是有很大的漏洞的,它给了敌意收购者以可乘之机,具体点说,就是敌意收购者只要持有任意一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一多一点就可以否决任何债务人基于自救所提出的重整计划,并迫使债务人清盘或迫使债务人与自己谈判。

  第四是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基本相同。基本上是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这说明新破产法彻底改变了以前过多考虑社会稳定的因素而把职工工资的清偿放在担保债权之前的做法,进一步与国际惯例靠拢。同时,由于担保债权主要为银行债权,此惯例明显对银行有利,客观上起到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

  中美两国破产法在重整和破产清算的规定上主要有两个小的不同点。

  首先是“填鸭”(Cramdown)设计。美国破产法为了弥补上述漏洞,引入了“填鸭”设计,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和债权人无法就重整计划草案达成一致时,只要该方案没有歧视任何一方利害关系人,法官有权强行通过该重整计划草案,此规定之所以被称为“填鸭”是因为法官可以将重整计划草案强行塞过反对者的喉咙,故形象地称之为“填鸭”,不过,从实践上看,法官诉诸“填鸭”的案例极少,但是,“填鸭”条款的存在大大震慑了敌意收购者的恣意妄为,大部分案例显示,敌意收购者为了避免法官诉诸“填鸭”而收购远远超过任一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一。我国新破产法并没有此项设计。

  第二是重整期间完全不同。美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在宣布破产120天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在随后的60天内去说服债权人接受该计划,整个重整期间为180天,如果在180天破产保护期之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没有达成一致的重整计划,则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盘程序;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六个月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即我国破产企业最长的破产保护期可达九个月。

  作者认为:新破产法无论是在框架设计上还是在议事规则上都表现出与美国破产法的趋同性,但细节上略有区别,体现了中国特色。同时新的破产法与旧破产法相比主要有五大亮点,它们分别是引入重整制度、引入管理人制度、适用范围涵盖所有企业法人、针对金融机构破产有特殊规定和不涉及自然人破产,其中最大亮点当属引入重整制度(即破产保护制度)。

  新破产法的正式实施将进一步发挥市场经济在资产有效配置上的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说新破产法在

中国经济转型期将发挥经济宪法的功能一点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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