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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交所立规严管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自家股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 02:1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王璐 黄金滔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分别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管。

  上证所指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深交所指引自发布之日,即昨日起实施。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指引规定的,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上证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上市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上证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上证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

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上证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证所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证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证所可以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证所规定,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及时通过上证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上证所网站将于次日公开展示上述信息。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发布的指引,首次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纳入应公开披露的范围,并要求参照有关高管规定申报并披露。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通过其任职后的2个工作日内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的个人信息对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等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以便核查该交易行为是否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重大事项的进展而存在不当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买卖后的2个交易日内,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并披露,拒不申报的深交所将公开披露;在重大信息筹划及披露的窗口期内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对于六个月内买进又卖出的短线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上市公司已完成了信息申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正在核对相关人员的信息,待相关信息核实完成后,将于近期完成25%股份的初次解锁。今后,投资者可登录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的“诚信档案”栏目查询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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