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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异动纳入信披监管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 03:5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建立多层次联动快速反应查处机制 打击散布信息配合股价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督促上市公司尽快制定信披管理制度,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人不得公开或泄露

  涉及并购重组,证监会将对股价保持高度关注,如有违规,相关审核将被“冷淡对待”

  证监会提醒: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应以指定媒体的公告为准,不要听信市场传言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指出,适应全流通环境下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新动向,证监会建立多层次的联动机制,实现快速反应。针对二级市场出现的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动密切关联问题,证监会将在上市公司信披监管工作中,将上市公司股价变动纳入监管范围。

  全流通后违法行为出现新动向

  近期,证券市场陆续出现了散布不实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二级市场炒作的案件,相关责任方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证监会立案稽查。针对此种情况,证监会认真分析研究了全流通环境下的市场新动向,认为目前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模式、手段等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以前上市公司虚构利润等虚假陈述方式为主,变化为散布信息配合二级市场股价操纵、内幕交易为主,违法获利更为快速、更具有隐蔽性。对此,证监会将采取更积极有效的监管应对措施,快速反应、及时立案。

  该负责人表示,针对二级市场出现的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动密切关联的问题,证监会已建立信息披露与市场监管联动、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常规检查与立案调查联动的机制。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三位一体、分工协作”,信息披露监管、市场监察、立案稽查等各部门保持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及时传递,建立多层次的联动机制,实现快速反应。

  据悉,证券监管系统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将把上市公司股价变动纳入监管范围,做到“实时监控、实时询问、及时披露”。如发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或上市公司股价连续异动,将及时询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澄清或发布有关重大事项信息,必要时采取现场检查措施。在市场监察工作中,证监会和交易所将加强市场监控,对交易异常状况及时采取询问交易席位、市场监控等措施,必要时可以向市场公布。对于发生股价异常波动的情况,除采取上述措施之外,交易所还将及时采取盘中紧急停牌,直至公司充分进行澄清或披露敏感信息。

  为推进这项工作的落实,证监会此前已召集相关会议,做出了细化的工作部署。

  并购重组期间违规将被“冷淡对待”

  该负责人指出,在上市公司涉及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重大事项期间,证监会将对涉及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保持高度关注,如发现信息披露问题与股价异常联动,或存在澄清公告与其后申报材料表述的事实前后不一致的,将要求上市公司及各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说明,对不能充分举证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证监会将在审核中实行冷淡对待。

  据了解,“冷淡对待”是证券等监管工作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监管措施。目前,证监会在对待涉嫌违规的保荐人和中介机构时,都实行“冷淡对待”,即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或不支持其相关业务申请。业内人士认为,在并购重组等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间,引入“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是极富威慑力的,而且越是事项重大,威慑力也就越大”。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不允许任何机构和个人以任何不法方式获取不当利益。证监会将加大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力度,任何机构和个人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证监会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坚决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在这个问题上,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机构投资者有责任、有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

  督促公司尽快制定信披管理制度

  该负责人明确要求,各上市公司应贯彻落实证监会日前出台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6月30日前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的内部流转通报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以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他强调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履行在信息披露事务中各自的职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

  同时,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有关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被证监会依法调查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应按规定在调查期间保持静默,不得擅自对调查相关事宜发表意见。上市公司申报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事项前,应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如实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投资者不应妄信传言跟风炒作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应以其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不要听信市场传言,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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