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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规范IPO战略配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 09:4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战略投资者应为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

  证券时报记者 卢荣

  本报讯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证监会昨日向各保荐机构下发了《关于战略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发行人公告的战略投资者应为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通知》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对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投资者若存在委托他人或受托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应接受其作为战略投资者的申请。

  《通知》称,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战略配售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

  《通知》还规定,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就以下事项出具承诺函:(1)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3)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在限售期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承诺函应与配售协议同时签署,并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备案。

  投行人士指出,《通知》就投资者战略配售的数量和发行比例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这不仅有助于证券公司在开展IPO业务时做到有章可循,而且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据了解,《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但对战略投资者的定义、数量以及比例等未做具体规定,因此投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容易陷入模糊地带。

  该人士还指出,《通知》首次规定战略投资者应为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这不仅将从源头上杜绝一些机构或者个人通过战略配售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而且有助于上市企业找到真正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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