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问(4)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4日 19:19 新华网
问:证监会对违反《管理办法》的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可以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答:对违反《管理办法》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监会可以采取进行监管谈话、出具监管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规事实及所受到的处罚及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违反证监会规定的,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行政处罚的,证监会依法处罚。

  问:《管理办法》出台后,证监会还有相关什么配套措施?

  答:《管理办法》是一个信息披露的总括性规定,与其相配套,证监会将进一步细化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后续工作包括:

  (一)梳理现行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在征询市场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年报、中报、季报的披露要求,以增强披露的有效性、针对性。

  (二)与《管理办法》配套,牵头指导证券交易所修订上市规则。

  (三)着手修订特殊行业披露细则,如银行、保险、证券、

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定期报告编报规则。

  (四)制定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指引,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细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指引等。

  此外,证监会还将继续加强培训工作,以使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知晓、熟悉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谨慎执行,以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

  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证监会历来就十分重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监管工作,把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最有力武器,把信息披露监管视作上市公司监管的中心环节。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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