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问(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4日 19:19 新华网
问:与以前信息披露法规相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一章是新内容,在我国已颁布实施的信息披露法规中尚无与此有关的相关规定,请问是出于何种考虑增加这部分内容的?

  答:只有上市公司真正意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通过内部制度予以落实,同时信息披露相关各方予以密切配合,才能切实保证披露质量。为此,管理办法单设一章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该章涵盖两个部分:一是首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达到披露标准的信息的内部流转通报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并要求该制度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向证券交易所、证监局备案;二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在信息披露中如何履行职责提出具体的行为规范要求。

  此次增加该部分内容,有利于加强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信息披露的内部约束机制,同时通过对信息披露外部相关各方的行为规范,促进外部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结合,切实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一章主要规范的范围有哪些?

  答: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做出制度性安排。一是公司应当制定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的内部流转通报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和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二是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秘的职责分条款进行了细化;三是规范了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人的行为规范和配合义务;四是明确了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告知及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五是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资料的要求。

  其次,明确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恪守职业道德,强化风险意识,勤勉尽责,谨慎执业,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根据监管中常见的问题,对会计师、评估师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

  第三,明确了其他相关各方的行为规范。包括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或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机构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新闻媒体应当客观真实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等等。

  问: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等有关各方采取哪些手段加强信息披露日常监管?

  答: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有义务及时作出回复,并主动配合证监会的调查。

  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承担哪些责任?

  答: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责任。具体来说,对于公司临时报告,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公司财务报告,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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