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借鉴AIM经验尽快推出创业板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 05:1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首任中国证监会主席、资本市场研究会主席刘鸿儒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建设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学习英国AIM成功的经验,进一步从服务企业定位、上市标准制定、上市审批程序、监管制度设计、创业投资配套、产品和交易制度创新等方面深入研究,有利于控制风险、顺利启动和健康发展。 第一,创业板市场定位要兼顾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和产业现实。当前我国自主创新战略安排下,高科技企业群体有极大的成长潜力。但我国目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仍然是劳动密集型等传统产业,其中不少中小企业也呈现出较高的成长性。因此,我国创业板市场一方面要强调企业的高科技属性,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逻辑和产业结构,定位于为成长性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这样平衡产业的定位,有利于降低创业板的风险。 第二,应以扩大上市资源和控制风险为目标制定上市标准。 第三,应建立责权统一的上市审批程序。目前我国交易所在上市环节的责权利不相等,不仅在市场化经营的过程缺乏自身特点和定位,而且在与海外交易所争夺中小企业上市资源时处于劣势。因此,在创业板规则制定时,需研究适当扩大交易所上市标准的制定权利和上市审核权,形成高效灵活的上市审批机制。 第四,要建立以终身保荐人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我国目前保荐人在企业上市后只继续保荐两年,无法充分发挥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加大了交易所的监管难度和成本。我国将来的创业板市场可以考虑构建以终身保荐人为核心的监管体系。 第五,政府需大力支持创业投资的发展。创业投资对中小企业的培育作用不可忽视,但在我国由于政策法规所限,创业投资活动发展缓慢,投向中小企业的资金也十分有限。我国应该研究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在注册、用人、税收等一系列方面的优惠减免,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向中小企业和创业板的中小企业,对未来创业板的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也应给予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 第六、应以增强市场流动性为目标进行产品和制度创新。我们应该及早深入分析将来创业板市场上投资者构成和交易特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将现有市场的创新类产品和交易制度进行延伸,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保持市场流动性。 总之,我国推出创业板,条件是成熟的,风险是可控的,应该尽快推出创业板。否则,优秀的中小企业资源都跑到国外上市,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很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