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奕礼:独董辞职须全面交代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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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 05:36 中国证券报 | |||||||||||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日前表示,期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发生危机时坚守岗位。若在别无选择下辞职,须向股东及市场全面交代其辞职理由。对于目前在跨境监管方面暴露的漏洞,他表示将与中国证监会合作,加强对于内地公司的调查及执法。
韦奕礼在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的2006年企业管治会议上表示,他留意到在香港,董事辞职时最常提出的理由是“私人理由”。在近期两宗个案中,两名董事均以“私人理由”提出辞职,事实上其中一人是由于犯刑事罪行而被判入狱,而另一人则是由于被内幕交易审裁处禁止他持有董事职位,但他们对这些原因只字不提。 “似乎有一个趋势,这就是每当公司即将宣布其可能陷入财政困难时,非执行董事便会于那个时候请辞。”韦奕礼表示,在发生危机时,独立董事应担当重要角色,因此期望独立董事在发生危机时继续担任董事。他同时强调,倘若独立董事因为受到掣肘而无法履行其职责,以致在别无选择下辞职,他们须向股东及市场全面交代其辞职理由。 他指出,市场对于董事,尤其是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期望已有所提高。市场一般认为董事局是遏制企业诈骗的第一道及最佳防线。全球有不少企业管治守则均强调非执行董事的角色及责任,包括需要设有独立的董事局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韦奕礼还表示,虽然信息披露看来已有所改进,但亚洲的企业管治改革仍然处于“工程进行中”的阶段。除了董事外,中介人(例如保荐人及核数师)在促进良好作业方式及确保公司信息的完整性方面亦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另外,投资者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利,积极地要求更佳的企业管治常规,而非只消极地用脚来投票。 目前香港《公司条例》只适用于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不适用于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注册成立的公司。同时,香港的主要法定证券规例是《证券及期货条例》,但香港证监会对于在任何其它国家或地区(包括内地)发生的企业失当行为并无司法管辖权。 韦奕礼还表示,尽管香港与内地的法律框架有所不同,但两地的监管机构均已尽量与对方保持充分合作。香港证监会将继续与中国证监会合作,加强对内地公司的调查及执法工作,并会与中国证监会保持紧密联系,以了解在新《证券法》实施后,中国证监会可以提供的监管协助。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