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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权转让获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 04:2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9月6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9月5日印发并抄送本公司的《关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6]1118号)。

  该文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将所持股份公司8785.9200万股国家股转让给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控股)。

  二、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总股本仍为30760.5487万股,其中公用控股持有10573.0560万股,占总股本的34.37%,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三、每股转让价格应在不低于股份公司每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以股份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和市场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请国有股东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维护国有权益,及时收取国有股转让收入,并严格按使用计划使用。

  五、此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请将有关情况包括变现资金的收取及使用情况以书面材料及时报我委备案。

  六、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关于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与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本公司已于2006年7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

  目前本公司正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并与本次股权转让相结合,鉴于上述股权转让行为触发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约收购条款,尚需要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审核无异议并对要约收购义务予以豁免。

  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审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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