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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潜规则遭约束 基金咨询机构也要当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05:3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如果你帮我把这个机构客户搞定,我们可以给你返30%的佣金。”

  对现在的券商来说,这样的事情或许再平常不过了。但不久之后,券商如果继续乱给红包,给拉资金的中间人好处费的话,可能就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了,还可能受到司法部门的调查。

  9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对券商、基金公司和证券咨询公司哪些具体业务涉嫌商业贿赂进行了界定。

  券商“潜规则”遭约束

  一直以来,为了拉客户、扩大交易量,不少证券公司都向拉资金的中间人给予一定的好处费,或者将拉到的资金创造的佣金收入部分返还。不过,这种做法今后很可能就涉嫌商业贿赂了。

  根据《公约》的规定,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中,向机构客户的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返佣,属于不正当行为。此外,资产管理、投行业务如果出现类似情况,也涉嫌商业贿赂。

  举个例子:中间人张三与某机构关系相当好,而某证券营业部准备发展这家机构成为营业部的客户。为了顺利拉到到这个大客户,该营业部暗中支付该中间人和机构负责人一笔好处费,而这笔好处费并未做入账处理。

  法律专家告诉记者,这种做法属于典型的商业贿赂。《公约》中所指的机构客户的负责人,多指机构的法人代表,或者对机构资金的使用拥有决定权的人。而“居间人”,实际上就是中间人,或者介绍人。

  经纪人收入不受影响

  目前,证券公司大都聘请了不少职业经纪人,这些经纪人在拉到客户之后,通过返佣或资金奖励获取主要收入。那么,券商向经纪人返佣,算不算商业贿赂?

  法律专家认为,如果经纪人和券商之间属于正式的雇佣关系,而且报酬支付都正常入账,则不属于商业贿赂。

  基金、咨询机构也要当心

  除了券商外,基金公司和证券咨询机构的某些行为,也可能涉嫌商业贿赂。

  如某基金公司在销售基金过程中,为了让基金卖得更好,于是向银行、券商等基金代销机构许诺不正当利益或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在基金直销过程中,向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这些都被明文禁止。

  此外,一些证券咨询机构,如果手中的客户交易量越大,可能获得的佣金返还越多,于是故意诱导客户买卖证券,这样的行为也将被严格禁止。记者 曾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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