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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不同市场主体财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00:47 中国证券报

  

平等保护不同市场主体财产
△8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图为大会会场。

  新华社图片

  本报记者申屠青南

  时隔10个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昨日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草案修改情况时表示,五审稿体现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全面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允许企业用应收帐款用作担保。

  五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意味着“搁置”了10个月《物权法》制定工作重新进入轨道。

  平等保护不同市场主体财产

  《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私人的财产如何得到保护呢?五审稿的回答是:平等保护。

  “国家、集体和私有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私人对其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五次审议稿中的一条条规定强调了既要保护共有财产,也要保护私有财产。

  法律委员会认为,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条基本原则。“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

  造成国资流失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委员会在汇报修改情况时表示,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而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资产。物权法就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是必要的。

  新的草案全面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明确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负法律责任的情况还包括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家所有权由谁代表行使?这一问题在最新审议稿中得到了明确,“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物权法和生活生产息息相关

  除了“大”至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问题,物权法还和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生产等“小”事情息息相关。

  最近一段时间,居住用地使用权70年大限,有如挥之不去的阴影,笼罩在众多即将购房人和已购房人的头上。对于70年后房子怎么办这个问题,人们议论纷纷。

  现在,购房人终于可以放心了。五审稿中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该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

  此外,买了房子,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如何区分,这一问题在审议稿中也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五次审议稿还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在法律上为企业用应收帐款作担保进行了肯定。审议稿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可以出质的权利中增加了一项———应收帐款。

  在国外,应收帐款是常见的抵押物。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经济制度的调查,有22个经济制度在法律上不支持应收帐款融资,我国是其中之一,其余21个国家经济制度的发展水平远远低于我国。

  对于农民关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问题,五审稿并没有进一步的放开。法律委员会认为,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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