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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光绍:妥善处理市场安全与效率辩证关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屠光绍:妥善处理市场安全与效率辩证关系
屠光绍
屠光绍:妥善处理市场安全与效率辩证关系
7月27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座谈会在北京举行 本报记者 史丽 摄有关部门将出台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有关通知;除已公布的证券登记规则外,《办法》配套的剩余4个规则和3个基本协议,也将于年底前全部出台。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昨日在京指出,要妥善处理市场安全与效率的辩证关系,为提高资本市场效率建设良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制。

  证监会昨日在京召开了宣传贯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座谈会,邀请全国人大、司法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证券监管系统以及业界的代表共同研究宣传和贯彻《办法》的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出席了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据悉,证监会将会同高检、高法和公安部出台有关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有关通知;除已公布的证券登记规则外,《办法》配套的剩余4个规则和3个基本协议,也将于年底前全部出台。

  屠光绍在讲话中指出,《办法》是中国证监会第一部专门规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部门规章,是登记结算业务及其监管工作的里程碑,是证监会贯彻落实新修订《证券法》的重要举措之一。《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证券法》的内在需求,是证券界对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认识不断提高的重要体现,是对十几年来证券登记结算实践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也是证券行业集体智慧的结晶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要通过贯彻落实《办法》,为证券市场的规范、安全运行建立坚实基础;完善结算制度设计,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手段;妥善处理市场安全与效率的辩证关系,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形成良好机制;改进结算服务,丰富结算方式,为推进市场发展创新创造条件。有关各方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办法》落到实处,一是要尽快颁布实施与《办法》配套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进一步细化《办法》的规定;二是证监会和登记结算公司要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市场监管和自律管理,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三是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市场参与者更好地理解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运行机制和相关知识,提高其合规经营和自觉维权的意识;四是登记结算公司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把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工作继续推向深入。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手段

  周正庆在讲话中指出,证券登记结算体系是支持证券市场安全平稳运行的后台中枢,涉及到众多市场参与主体在证券交易中复杂的物权和合同法律关系,客观上要求具备完备、清晰和透明的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证券登记结算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急需健全和完善法规体系。新《证券法》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实践的需要,对“净额结算”、“货银对付”、“分级结算”和“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等证券登记结算的重要原则作出了规定,为健全证券登记结算的法规体系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办法》作为我国首部规范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的行政规章,是对《证券法》立法精神的深化和细化,将对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他希望各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协作、沟通和交流,与时俱进地贯彻《证券法》和《办法》,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办法》是我国首部规范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的行政规章,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座谈会由中国证监会主办,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办。全国人大财经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证券业协会等单位的代表,以及证监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出席了座谈会。

  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负责人黄炜认为,在《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还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证券经纪关系的法律定位、名义持有人和权益拥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关注证券登记结算领域内的重大法律问题,为登记结算活动提供必要的司法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表示,今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与证监会、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继续解决好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相关司法问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金颖表示,登记结算公司对《办法》非常重视,目前正在认真开展《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作为结算参与人代表,中信证券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程博明建议依据《办法》的总体要求,加强相关各方协调机制,促进结算参与人自律管理,完善结算参与人、客户交收两个层次上交收违约处理程序和风险管理体制,建立证券行业统一、规范的市场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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