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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券商QDII大门洞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03:01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陆媛 发自北京

  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一次提出经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募集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规定的金融产品。

  这是继央行2006年5号令原则允许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募集居民、企业自有外汇或者购汇境外理财之后,证监会第一次推出文件表示放行QDII。但是境外投资的管理方式、托管方式、登记结算方式需要等待证监会的另行规定出台。

  证监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所提QDII与央行2006年5号令有所不同。央行2006年5号令将获得QDII资格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这两种机构可以购汇投资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第二类是基金公司,可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自由外汇资金,用于包含境外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QDII细则未出,但从《征求意见稿》使用措词来看倾向严谨。

  光大证券资产管理部一位人士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是向我们打开了QDII的大门,虽然现在配套措施没有出台,但是这提醒我们要开始人才储备,一旦有机会我们就去做。现在主要还是在忙国内的集合理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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