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创新业务需有雄厚资本实力 券商忙增资扩股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 05:44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日前从一家创新试点券商了解到,该公司的增资扩股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有望在近期内完成相关工作。届时,该公司的净资本将会有大幅增加。据介绍,该公司将以向现有股东定向增发的形式实现增资扩股,增资结束后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
接受记者采访的券商人士对此表示,虽然不少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工作一直都在进行,但融资融券新规中对净资本的硬性要求成了“催化剂”,不少券商的增资扩股进展明显加快。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券商要成为融资融券的试点,必须“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更为重要的是,《管理办法》还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以,创新试点券商即使净资本在12亿元以上,也未必就能获得试点资格。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提出,券商对于融资融券并非要急于一时。《管理办法》表示,“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亦即创新试点券商总会获得融资融券的业务资格。 该人士对此表示,在其他业务领域,先发优势可能还不很显著,但在融资融券方面,先行者却可以很快拉开距离。因为其将对客户资源的稳定带来巨大影响。《管理办法》规定,在一家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的客户不能获得融资融券资格。这样,对于有融资融券需求的客户来说,获得融资融券资格机会越大的券商就越有吸引力。 除了融资融券,还有更多的创新业务机会等着券商。如期货期权、定向发行、做市商制、同业并购、控股集团等。但上述种种蛋糕,券商都要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才能吃得着。 在衍生产品方面,权证的创设要求证券公司必须以现金或者正股作抵押;做市商制度的条件就更直白,证券公司手中无钱,门都摸不着;发行门槛的降低、定向募集等发行方式的变革,尽管为证券公司承销业务做大了蛋糕,但承销风险也如影随形,新老划断后,证券公司包销的风险就不可能只是在再融资上,首发一样会出现风险,某种程度上讲,今后的承销业务,证券公司是有多少钱就有多大胆,资本规模决定承销规模;设立全资子公司,成立证券控股集团的风光,自然也得有雄厚的资本才撑得住。 因此,“停留在目前的净资本水平上,证券公司肯定要与创新业务所带来的机会失之交臂。”某创新试点券商负责人表示,找钱便成了证券公司的当务之急。以现有的融资手段来看,同业拆借、发行短期融资券,融入资金有限、期限太短;发行债券,担保机构、销售对象难找不说,资金成本也偏高;增资扩股应该是目前最好的选择。“如果能够成功说服股东,净资本马上就可以增加,立杆见影。”他说,今年以来证券市场行情见好,给他们的增资扩股工作带来了正面影响。此前,在连年的熊市下,证券公司的股东们大多颗粒无收,能够理解证券公司的困境也就很不错了,再让他们掏钱出来,无异于与虎谋皮;在国内企业找到新股东,就更是难上加难。 亦有券商将目光瞄准了IPO发行上市,一家创新试点券商副总裁表示,公司计划在两年内上市。而新《证券法》亦为此提供了法律基础。《证券法》修订前,发行上市的条件是连续三年盈利、年平均净资本收益率不低6%,依此对照100多家证券公司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证券公司大都被卡在门外。修订后的《证券法》删除了这些内容,代以之“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当然,我们并不排除借壳上市的可能性。”上述人士表示,此前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主动探讨借壳上市的问题。“但这要综合考虑成本收益比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任何意向。”他说。 IC图片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