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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腐远及海外 赴美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升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00:44 中国证券报

  

美国反腐远及海外赴美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升级

IC图片 △UT斯达康等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将通过萨-奥法案的大考
    本报特派记者 卢怀谦 纽约报道

  所谓“屋漏偏逢连夜雨”,刚刚经历过纳斯达克摘牌退市危机的中国UT斯达康公司,最近又遇到了《反海外腐败法》的考验。而其他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则要准备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简称:萨-奥法案)的大考。

  美国反腐远及海外

  UT斯达康日前公布业绩大幅下滑的第一季度业绩的同时,还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相关人员因向印度和蒙古一些官员支付了不当报酬,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在就此展开调查。

  两年前,美国电信巨头朗讯科技公司闪电般解雇了其中国区总裁、首席运营官、首席营销官和首席财务官,也因为其中国分公司发生了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于1977年制定,期间经过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改,其宗旨在于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的最主要的法律。

  《反海外腐败法》的立法背景是缘于“水门事件”的影响,美国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发现不少美国公司为了获取有利于自己的待遇,曾经对某些外国官员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官员直接或间接行贿。在调查和该法律实施的压力下,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有450家以上的美国公司最终向美国证交会承认,他们在国外有对外国政府官员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付款,总额高达30多亿美元。在这些公司中,超过100家公司都是“财富500强”的成员。

  由于《反海外腐败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国公司和个人,给美国公司的海外扩张带来了一定的制度成本,因此,自该法颁布之时,就受到众多大公司的激烈反对。为此国会通过了1988年《全面贸易与竞争法》(OTCA),对《反海外腐败法》进行了修订,如将向国外政府官员的支付分成两类:一种称为腐败性支付,其目的在于诱导该官员滥用或偏离其职责,从而获得或者保留某些合同、特权等;另一种支付称为加速费,其目的仅在于完成或加快政府例行职权的行使。《反海外腐败法》重点对第一种腐败行为进行重罚。

  1998年,美国再次修订《反海外腐败法》,将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美国境内实施的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也纳入该法的管辖范围。

  萨-奥法案成本不菲

  从今年7月15日开始,所有在美上市的公司,包括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230家外国公司和在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都必须执行萨-奥法案。这样一来,44家在美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纳斯达克28家、纽约证交所16家)将受到更大的诉讼压力。因为该法是1930年以来美国处罚措施最严厉、最具影响力的公司法。

  2001年以来,安然公司、世通公司作假丑闻曝光后,由此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了一时间美国有300多家上市公司申请破产保护,金融市场一时风雨飘摇。美国参、众两院2002年迅速出台了萨-奥法案。新法案针对上市公司增加了许多严厉的法律措施,弥补了美国上述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成为继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政府制定的涉及范围最广、处罚措施最严厉、最具影响力的公司法律。这一法案法律效力适用于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约1.4万家公司,其中也包括中国公司在内的非美国公司。

  该法加强了上市公司内部约束体系和经营控制者(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自我约束机制的建设。该法案要求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在公司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一旦财务报表被证实存在违规不实之处,首席执行官将面临10年到20年的刑期和100万美元到500万美元的罚款,按刑期而论,这相当于美国持枪抢劫的最高刑罚。

  据业内人士介绍,404条款是萨班斯法中最难操作、最复杂、耗费成本最高的一个条款。该条款规定,在美上市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活动的记录不仅要细化到像产品付款时间这样的细节,而且对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404条款涵盖企业运营各领域,将引起整个企业控管流程的改变。

  据国际财务执行官组织对321家企业调查,每家遵守萨-奥法案的美国大型企业第一年实施404条款总成本将超过460万美元:包括35000小时的内部人员投入、130万美元的外部顾问和软件费用及额外审计费用。通用电气公司表示,404条款使公司内控成本高达3000万美元。

  全球最大机械制造商卡特彼勒公司在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称:“公司相信404条款的确带来了一些好处,但是沉重的成本也让美国企业倍感压力,这主要来源于404条款的重点要求。”

  交易所面临失血风险

  正是因为萨-奥法案对美国本土以外的公司严厉得近乎苛刻,加大了其上市成本和集体诉讼风险,很多海外公司对美国这块往日的上市融资热土退避三舍。该法出台后,全球最大的10笔IPO中仅有中国人寿选择在美国进行首次公开募股,中国企业到纽约证交所上市的步伐明显放慢。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海外上市,作为5年来全球规模最大的IPO,在一开始就放弃了在美国上市的考虑。去年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中国企业,只有无锡尚德一家,融资额不足4亿美元。

  法国Marzars公司日前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欧洲公司中,竟有高达17%的公司表示考虑从美国退市,以避免萨-奥法案的羁绊。

  对交易所而言,财务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其吸引全球优质企业IPO(首次公开招股)的能力和

股票交易量。于是,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公司今年以来不惜重金分别到欧洲收购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泛欧证券交易所,希望可以绕开萨-奥法案的监管范围,并对冲本土市场中海外客户“失血”风险。

  纽约证券交易所首席执行官约翰·塞恩认为,对于考虑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来说,萨-奥法案是一个严重威胁,“对任何有意进入这一市场的国际公司而言,对集体诉讼及其对公司影响的忧虑,无疑是一种负面影响。美国在吸引海外企业上市方面,正在失去吸引力。”

  纳斯达克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鲍勃·格雷菲尔德近日也表示,希望明年国会及其他与美国证交会有关的立法机构对萨-奥法案,特别是其中严厉得近乎苛刻的404条款作出修改,以避免矫枉过正。

  美国国会

知识产权委员会主席汤姆·费尼日前在国会山呼吁,尽快对萨-奥法案实施修改。他起草了一份法案,要求监管部门给予占美国上市公司数量80%比重的小型上市公司以免除404条款的特权。他说,如果不进行改革,伦敦和卢森堡的股票交易市场将超过美国,成为更具吸引力的市场,资本不可避免地将大量从美国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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