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青睐质优大券商 第三方独立存管成必备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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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 |||||||||||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为业内关注已久的融资融券正式宣告启动。接受记者采访的证券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管理办法和内控指引来看,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更为青睐质优大券商,而第三方独立存管成为必备条件。
净资本说话 深圳一家创新试点券商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与此前大家热议的采用集中授信方式开展融资融券不同,证券公司成为授信主体,证券公司在享受由此带来的大量收益以外,更重要的是将承担更多的责任,管理办法和内部指引对此都有明显的体现。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融资融券试点更为青睐质优大券商,部分中小券商或者存在历史问题的券商,在融资融券方面无疑将失去先机。 创新试点资格是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基本条件,但在同等条件下证监会将优先批准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证券公司开展试点。具体到财务指标方面,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 个月净资本均在12 亿元以上。这样看,即使同是创新试点,部分券商仍无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第三方独立存管借机提速 深圳一家创新试点券商财务部负责人指出,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方独立存管成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必备条件。 据了解,由于涉及保证金利差的利益问题,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虽然被写入证券法,但目前为止,不少证券公司对于实施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的态度并不积极。第三方独立存管成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必备条件,主要是为了保证投资者的资产安全,但这也在客观上刺激了券商尽快实施第三方独立存管的动力。 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新客户不能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试点青睐质优大券商,而券商选择客户同样有标准。新客户将无法获得融资融券的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一家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的投资者,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管理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符合上述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此外,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