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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垄断的期望与失望 普通百姓不要期望太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对反垄断的期望与失望普通百姓不要期望太高

漫画:关于“反垄断”  万永

  文/陆国庆

  我国老百姓对反垄断法的高度关注无非是由于该法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中国老百姓生活在种种行政垄断之下,大部分处于垄断行业的企业,由于年深日久垄断运营的后遗症,把自己放错了位置。

  比如电信、电力、民航、铁路,以自然垄断为理由,以政府原有法规、政策为护身符,继续限制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利益。此外还有高额垄断定价,比如

邮政资费和铁路票价、手机双向收费等,而其他种类的垄断行为还有价格串谋、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指定购买、搭售等。像电力系统进行设备更新,需要一个新的程序系统,这个新的计算机系统应该由作为股东的电力系统来投资,但由于该行业是绝对的垄断行业,电网企业会理直气壮地把程序更新的成本转移给消费者。因此,对像电表、电话、煤气、有线电视等的高额的初装费,老百姓也是无可奈何。

  据统计,老百姓消费投诉最多的问题分别是水电煤气、电话、购房、邮政、铁路、航空等部门的不合理收费。显然,中国老百姓对垄断已到了深恶痛绝的地步,尤其是对行政性垄断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境地。

  老百姓对行政性垄断如此深恶痛绝,主要由于行政性垄断行业长期的供给不足和服务质量低劣,造成消费者利益的严重损失;限制竞争,延缓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从而降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恶化了市场竞争秩序;管制决策的非公开化和广泛的腐败现象,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和执法效率;行政性垄断对落后的保护,极大地危害了百姓利益,也干扰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中国,反垄断法是一部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法律。随着反垄断法草案的出台,企业界、学术界、政府部门以及媒体对它的议论和争论也在逐渐升温。但是,人们对反垄断法的期待是各不相同的。

  从政府部门来讲,希望通过反垄断法构建统一的市场秩序,并对地方性垄断行为越来越加剧的现象有所削弱。从非公经济和民营企业来讲,希望反垄断法能够破除计划体制延续下来的行业门槛和国企垄断。一些国有企业则希望反垄断法中能明确其在市场经济竞争中能够获取垄断资源的边界,并对外资强有力的并购挑战有所阻隔。而消费者则希望反垄断法能够限制和打击垄断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规制市场中愈演愈烈的价高物劣的无序状态。

  对于反垄断法的多元期待,是这场反垄断法博弈日益复杂化的主要因素。反垄断法草案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如“行政垄断”、“经济性垄断”、“垄断协议”、“独立权威的执法机构”、“市场占有份额”以及“豁免”等之所以引发争论,是因为人们对于反垄断法以及中国市场经济有着不同的心理期待。人人都有自己心中的反垄断法,这既是这部反垄断法起草历时十年之久的缘由,也是目前对反垄断法仍然有争议的原因。

  消费者讨厌的垄断,也不是垄断者本身,而是垄断者凭借其垄断地位,对竞争对手采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对消费者的肆意掠夺行为。经济学家把这种行为称为“行为性垄断”,包括限制交易的合同、限价和限产、指定购买或搭售、掠夺性低价倾销、明显倾向于垄断的企业间并购、价格歧视等,此外,欺骗性的广告标识以及限制零售商经销竞争者的商品等行为也属于“行为性垄断”。

  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国家对反垄断都可谓不遗余力。近几年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各国对垄断结构的限制都有了相当程度的放松,而对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却都会给予更严厉的制裁。从国外反垄断立法来看,反垄断法的称谓实际上是纷乱不一、五花八门的。垄断在经济学上是指没有竞争的市场状态,反垄断法上的垄断不是这种意义,而主要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尽管各国反垄断法及其具体执法体制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框架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对于反垄断法,我们普通百姓不能期望太高,不要以为有了一部反垄断法,经济生活就公平了,百姓们就不再受到行政垄断的欺压了,更不可能像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只要打破了垄断,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和腐败就可以解决了,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实际上,只要回顾一下西方国家反垄断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在自由市场作为一种制度还没有稳定地确立并获得理论支持之前,各国政府都习惯性地创造着形形色色的垄断企业,19世纪初,自由企业伴随着工业革命崛起。然而,到了19世纪末,舆论的潮流又转向了。在自由市场的架构之上,政府建立了反垄断制度。不过,一百多年来,该制度对于保护和促进竞争到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经济学家并无定论。

  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说:“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反垄断法可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利益阶层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当然,弗里德曼的话可能有些极端,但至少让我们知道:对待种种垄断现象,一部反垄断法是远远不够的。

  关于“反垄断”

  近日,素有“经济宪法”之誉的《反垄断法》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对待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人们议论纷纷:

  有人说,中国的反垄断法应针对市场竞争中产生的垄断,而对于行政限制造成的垄断,则可以予以豁免。也有人说这是大错特错,因为“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从来都是难以捕捉的:厂商如果涨价,就涉嫌“抢掠”;如果降价,就涉嫌“倾销”;如果稳住价格,就涉嫌“勾结”。企业面临的法律困惑危害了竞争。不管怎样,我们应该明白,对待种种垄断,仅有一部法律是不够的。

  配图/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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