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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抵押:打开中小企业融资创新空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应收账款抵押:打开中小企业融资创新空间
葛伟军

  英国剑桥大学法学硕士,日本九州大学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具有多年公司法和涉外法律实务经验。□葛伟军

  应收账款抵押,在英国等发达国家已广泛采用,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应收账
款抵押应该很快进入我国的公司实践。为此,我国还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应收账款抵押的法律制度。

  何谓应收账款抵押

  应收账款,指公司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即公司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应收账款建立在债务人的商业信用的基础之上,因此从其本质上说,应收账款是一种信用债权。早在几年前,专家就曾撰文提出,作为中小公司融资创新的一种形式,对小笔短期周转金可实行应收账款抵押贷款。

  应收账款抵押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根据现行《担保法》,抵押物是能够清偿、便于管理、可以执行和易于变现的动产、房屋、建筑物、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以及一些特定财产,例如预购商品房、在建工程等等。应收账款属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应收债权,以此抵押、担保贷款,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更加有利于公司筹集资金,展开经营。第二,对于银行来说,应收账款抵押便于控制,可以加强担保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如果公司不履行主债务,银行可及时将应收账款的收益用来优先偿还债务。第三,应收账款抵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现金流和为银行提供担保之间的矛盾。例如,公司以应收账款抵押而获得的贷款,可以自由地用以经营,不受抵押的限制;而应收账款的收益,一旦付入应收账款抵押的特定账户,则不能被处置,这又保证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利益。

  抵押和质押最大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担保财产

  公司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时候,银行一般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意思就是银行希望公司以某种方式作出承诺,在贷款到期日公司如果无法还款,那么银行可以对担保人或担保财产采取措施。现行《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几种方式。通常银行要求公司提供的担保方式是前三种,其中又以抵押和质押为最普遍。简单说来,抵押就是要求贷款的公司在申请贷款时必须向银行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作为担保,如果该公司到时不还款,银行可以扣押、变卖抵押财产用作还贷资金。根据《担保法》,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物品范围很广,包括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厂房等等。抵押需要登记,但不必转移财产的占有或者权利证书。质押与抵押的不同之处在于质押需要公司把质押财产或者权利证书转交给银行,由银行保管,在贷款到期时如果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处分这些财产或者权利证书。质押物包括动产、股票、票据等等。现行《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是否可以其在应收账款上设立担保。

  如果公司向银行借款,并且在其应收账款上为银行设立了一个担保,这个担保的性质是抵押,还是质押?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说法。有的认为,一般债权作为担保的,是权利质押,如有债权证书的,应当将债权证书交付质权人。

财政部在财会(2003)14号文件中,认可了应收账款的担保是质押的说法。根据该文件,如果公司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包括了应收账款)提供给银行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质押,在此情况下,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仍由持有应收债权的公司向客户收款,并由公司自行承担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企业应定期向银行支付本息。

  如上所述,抵押和质押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担保财产。抵押不涉及抵押财产或权利证书的转移占有,而质押涉及质押财产或权利证书的转移占有。应收账款是公司的债务人对公司所负的金钱债务,债务人履行该债务,即意味着债务人将相当于债务金额的款项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应收账款和账户是不同的概念,应收账款是会计上的一个科目,代表了公司应该收回的债权,而账户是公司在营业中发生的、账款进出的一个场所。在应收账款上设立担保,不等于在账户上设立担保,因为进出账户的款项,除了应收账款以外,还有其他性质的款项,例如应付账款、现金存款、营业开支等等。此外,最关键的是,虽然在应收账款上设立担保,但公司其实并未将作为担保财产的应收账款或者代表了应收账款的任何凭证转交给银行(债权人)、由银行占有;相反地,账户仍然留在公司手中,应收账款也必须通过该账户才得以实现,因此该担保的性质,应当是抵押。那些将应收账款上的担保视为质押的观点,其实没有分清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标准,错误地认为只要以债权作为担保的就一定是质押。

  如果对应收账款再作进一步、大概的划分,可以将应收账款分成三类。第一类,法律已有规定的、基于一些特定不动产的收益权而发生的应收账款。特定不动产的收益权,指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出租、出借、使用或通过而收取相应的租金、管理费、过路费、过桥费等权利。这些收益权的担保,法律明确规定为质押。第二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基于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等不动产的收益权而发生的应收账款,例如因出租房屋而应当收取的租金。这些应收账款的担保,虽然没有明文定性,但是专家暗示应当是抵押。第三类,也就是狭义上的应收账款,指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这些应收账款的担保,也应当属于抵押。

  应收账款抵押要区别于一般的账户抵押

  一般的账户抵押,其实是个模糊的概念,大体指公司与银行之间达成抵押协议、在公司的账户上设立一个抵押。一般的账户抵押,面临的难题是,账户上的资金是流动的,数额是不确定的,而且通过账户往来资金的性质也是不同的,例如有的是存款,有的是新的贷款,有的是正常的营业开支,有的是应付账款,等等。这么多性质不同的资金通过一个账户往来,对银行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控制公司使用账户中的这些资金,以确保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债务的能力。

  如果公司只是将其账户进行抵押、以获得银行的贷款,那么由此而产生的问题可能有:在抵押期间,进入该账户的资金,不管其是否应收账款,都在抵押财产的范围之内吗?在抵押期间,公司是否有权正常使用该抵押账户,也就是说,即使是为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该账户中的资金是否可以自由地被提取、使用?笔者认为,账户抵押是个不确切的说法。账户本身并不是财产或者权利,而是一个暂时存放财产的场所。在账户上设立抵押,其实质是以账户中的资金作为抵押财产、为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担保。因此,账户抵押的抵押物,不是账户本身,而是账户中的资金。

  针对账户抵押,可以假设两种情况。第一,银行可以要求该账户上的资金只进不出,公司在贷款期间的所有收益必须进入抵押的账户,而且不得提取、使用收益。第二,公司可以在贷款期间继续正常使用该抵押账户,也就是公司的资金可以自由进出该账户,但前提是公司必须为了日常正当的经营而使用该账户。这里有一个平衡的问题,就是怎样把公司能够正常使用现金流与银行可以获得充分的还款保证结合起来。

  在区别了应收账款抵押和账户抵押以后,可以发现,为了辨别进入账户的资金的性质,更加有效地控制应收账款的收益,同时又不影响公司利用其他资金进行正常的经营,比较简单有效的方法是,银行债权人可以指定一个特定账户,专门用于收取或实现应收账款的收益所用。这样一来,进入该特定账户的资金,就能被银行债权人所识别、控制,又不影响公司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

  建立和完善我国应收账款抵押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完善应收账款抵押法律制度应当注意的事项包括:第一,法律应当明确,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抵押,该抵押的性质是权利抵押。第二,应收账款抵押的,银行债权人应当指定一个特定账户,该账户仅作为应收账款收益的收取或实现所使用。如果银行指定了一个特定账户,作为应收账款抵押的账户,那么抵押项下应收账款的收益应当付入该账户,公司债务人不得将该收益转移到公司的其他账户。一旦发现公司债务人转移应收账款的收益,可以将公司债务人的行为视为债务人违约、银行债权人提前收回贷款的条件。第三,鉴于我国还没有浮动抵押制度,参照英国的判例法,可以将应收账款的抵押定性为固定抵押。这意味着两层控制。一是对应收账款的控制,应收账款一经抵押,便不得随意处置,也就是说,被抵押的应收账款,不得转让、重复抵押等等。二是对应收账款收益的控制,一旦收益被付入应收账款的账户,那么债务人便不能自由处置该收益。未经银行债权人同意,该收益不得被提取、使用;如果主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将该收益用以偿还债务。第四,应收账款的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应收账款抵押,既能为公司融资拓宽渠道,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又能为银行债权人提供有力的担保,所以很好地解决了公司现金流和为债权人担保之间的矛盾。应收账款抵押,已经在英国等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应收账款抵押进入我国的公司实践,成为新型有效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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