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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虎头蛇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虎头蛇尾”
部分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情况

  上市公司最多回购股数(万股)最高回购价格实际回购股数(万股)

  邯郸钢铁90003.77元750

  华电

能源100003.50元0

  华菱管线100004.50元没有公告实施情况

  山鹰纸业20003.50元没有公告实施情况

  银基发展20003.65元没有公告实施情况

  江苏阳光30002.45元没有公告实施情况

  九芝堂36005.30元没有公告实施情况

  华海药业100012.10元25

  □本报记者陈建军

  启动之初曾引起市场强烈反响的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如今已显现出雷声大雨点小的迹象。

  6月21日将是华电能源计划回购不超过1亿股流通A股的截止时间。但截至上月末,华电能源回购股份的数量仍是零。华电能源是第3家宣布启动回购流通股计划的上市公司,而第一个吃螃蟹的邯郸钢铁,其回购计划的实施情况也是“草草收场”。在6个月回购期满后,邯郸钢铁只回购了约750万股,仅占其计划回购数量上限9000万股的8.33%。

  获准回购流通股却未付诸实施,并非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价未达到回购的条件。比如,华电能源的股价,直到今年5月9日才首次上涨到最高回购价3.50元一线。也就是说,华电能源有长达近5个月的时间实施回购计划;而在邯郸钢铁规定的回购期内,其股价长期低于3.77元的回购价上限,甚至曾出现连续38个交易日没有高出3元的情形。

  更有甚者,华菱管线、山鹰纸业、银基发展、江苏阳光、九芝堂等公司的回购方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也连续刊发了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却就再也没有了下文。

  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方可实施。问题在于,一些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计划不了了之,却并没有说明是否系没有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所致。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受理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就可以实施回购方案了。

  业内人士分析,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这种虎头蛇尾现象的出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缺少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措施有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仅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回购方案。而对回购计划未付诸实施者如何处理,并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

  此外,今年4月4日,华电能源对没有实施流通股回购的原因进行了解释:一是为了简化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设计,二是为了保证回购方案的顺利完成,将把回购截止期限延长3个月。但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华电能源延长回购期限的方案需再次经过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相当于提出了新的回购计划,其最终实施情况仍是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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