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一级交易商准入指引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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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昨日,央行正式发布《外汇一级交易商准入指引》(下称《指引》)。 《指引》规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交易的对手方,只有具备外汇指定银行,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规定,符合监管当局的各项监管指
同时,一级交易商不得操纵市场价格、需要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结售汇数量、分析报告等有关信息,并要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履行做市义务等。 《指引》规定,央行每年将对外汇一级交易商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外汇一级交易商,中国人民银行将要求其改进并在6个月后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外汇一级交易商资格。《指引》还规定,被取消或自动放弃外汇一级交易商资格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外汇一级交易商资格。 业内人士指出,这不仅是一项国际惯例,更是做市商制度推出后的一种水到渠成的制度性要求。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