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不超过5,000万股A股网下发行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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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特别风险提示]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泰豪科技")未对2006年度经营业绩进行盈利预测,提请投资者特别注意风险。
[重要提示] 1、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增发不超过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1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总量不超过5,000万股。采取在询价区间内网下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上向原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可在网下按照最终的发行价行使优先认购权。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网上发行。所发行股票扣除原股东优先配售部分后,将全部向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本次发行股份均为可流通股份。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3、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即是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4、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和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发行,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阅2006年5月30日(T-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不超过5,000万股A股网上发行公告》。 5、本次发行的询价区间为:下限为刊登招股意向书日2006年5月23日(T-6)前20个交易日(不含刊登招股意向书日)股票收盘均价或刊登招股意向书日之前一交易日股票均价的较低者,即为6.79元,上限为下限的110%,即为7.47元。询价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和最终发行价格。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后,只有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且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方可获得配售。 7、发行人本次发行经核准的发行数量将不超过5,000万股。最终的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需求和最终的发行价格确定。 8、本次发行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最多可按其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2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以泰豪科技总股本150,730,407股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数量最多为30,146,081股。原股东在优先认购权以内优先获得足额配售,原股东放弃部分纳入网下对机构投资者进行配售。 原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在网上行使。原有限售流通股股东可于2006年5月31日(T日)在网下按照最终的发行价行使优先认购权。其中大股东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已书面承诺按照本次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价格全额认购其可优先认购的股份,共计7,648,433股,并承诺锁定6个月。 9、本次发行如未出现超额认购,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配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承销团按承销团协议包销。如出现超额认购,则除去原股东优先认购部分获得足额配售外,所有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有效申购将根据有无锁定期分为A、B两类申购。 在满足原股东优先认购后,A类机构投资者的获售申购将优先得到满足。如其获售申购数额大于可配售股份总额,则按比例配售。各类申购最终获得配售的发行数量、具体的网下配售比例安排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具体的分类标准配售办法请参见本公告"二、网下配售方式"。 采取上述方法是为了鼓励专业投资者、长期投资者和大额订单。各类申购最终获得配售的发行数量、具体的网下配售比例和锁定期安排于2006年6月2日(T+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告。 10、本次发行期间,泰豪科技股票于招股意向书摘要刊登日2006年5月23日(T-6日)上午9:30至10:30停牌1小时,自网下申购日2006年5月26日(T-3日)起至发行结果公告日2006年6月2日(T+2日)全天止停牌。上述日程安排如遇不可抗力顺延。 11、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06年5月26日(T-3日)15:00前向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划拨申购定金,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保证其应缴纳的申购定金在2006年5月29日(T-2日)15:00时之前足额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将其应补缴的认购股款余额在2006年6月5日(T+3日)15:00时前足额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如果行使优先认购权,应于2006年5月31日(T日)15:00点之前将其优先认购股数所需金额全额汇至主承销商账户。 主承销商提请机构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12、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3、本公告仅对发行人本次网下增发新股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增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06年5月23日((T-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4、为方便投资者,本次增发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和泰豪科技网站(http://www.tellhow.com)。 释 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泰豪科技/发行人:指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销商,由各具有承销资格的承销商组建的承销团。 本次发行/本次增发:指根据发行人2006年3月9日召开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之行为。 公开发行总量:指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不超过5,000万股股票,包括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和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发行的股份以及网上原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发行的股份。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原股东:指于本次增发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泰豪科技股份的股东 原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指于本次增发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泰豪科技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指于本次增发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泰豪科技股份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 有效申购:指符合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但不限于及时缴付定金、申报价格在询价区间以内(含下限和上限)等。 获售申购:指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后,所有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 A类机构投资者:指在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其获配股份的锁定期自新股上市之日起三个月。 B类机构投资者:指在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其获配股票在上市后不设锁定期。 股权登记日:指2006年5月30日(T-1日) 网下申购日:指2006年5月26日(T-3日) 元: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经核准的发行数量将不超过5,000万股。最终的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需求和最终的发行价格确定。 3、网下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和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4、发行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采用在询价区间内网下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1)询价区间:下限为刊登招股意向书日2006年5月23日(T-6)前20个交易日(不含刊登招股意向书日)股票均价或刊登招股意向书日之前一交易日股票均价的较低者,即为6.79元,上限为下限的110%,即为7.47元。询价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 (2)发行价格的确定: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协商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5、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本次发行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最多可按其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按照10:2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以泰豪科技总股本150,730,407股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数量最多为30,146,081股。原股东在优先认购权内优先获得足额配售,原股东放弃部分纳入网下对机构投资者进行配售。 原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在网上获得优先申购的具体办法请参阅2006年5月30日(T-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不超过5,000万股A股网上发行公告》。原有限售流通股股东可于2006年5月31日(T日)在网下按照最终的发行价行使优先认购权。具体办法详见以下“三、网下申购方法”及“四、网下申购程序”中有关内容。 6、网上、网下发行数量和比例: 本次发行的股份中,网上发行数量最多为1,200万股。全部向原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配售。原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在优先认购权内优先获得足额配售,放弃部分纳入网下对机构投资者进行配售。 7、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 以下时间均为正常交易日,有关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如下: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8、申购方式: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填写《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申购表1》,提供相关文件,并在2006年5月26日(即T-3日)15:00之前按申购总金额的20%向主承销商缴付定金进行申购,在接到配售结果后按时缴付其余股款(或由主承销商退还定金)。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原有限售流通股股东须填写《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申购表2》,提供相关文件,并于2006年5月31日(T日)15:00之前将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全额汇到主承销商账户。 9、除权安排 本次增发不作除权处理,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0、拟上市地点和时间 网下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份拟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将申请尽早将本次网下发行的社会公众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具体的上市交易日期另行公告。其中有锁定承诺的A类机构投资者所持股票在本次发行上市交易日三个月后才能上市流通。发行人大股东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本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六个月。 11、承销方式:本次发行采取余额包销方式,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组成的承销团包销剩余股票。承销团成员包括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销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网下配售方式 (一)、配售原则 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的有效申购情况,结合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上述事项确定后,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的有效申购(包括网下及网上申购)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当询价下限以上(包括询价下限)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公开发行总量,则发行价格为询价下限,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配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承销团按承销协议包销。 2、当询价下限以上(包括询价下限)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公开发行总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超额认购的实际情况以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发行价格。确定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后,所有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即获售申购)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获得配售: (1)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原股东在优先认购权以内优先获得足额配售,其可优先认购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0.2(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个位数)。 (2)A类机构投资者的获售申购将优先获得足额配售。在扣除原股东优先认购的股份外,其余股份优先配售给有锁定期的获售申购。 (3)在满足优先认购的股份(包括原股东的优先认购和A类机构投资者的优先认购)后,B类机构投资者的获售申购将按照比例获得配售。 (二)、网下配售的申购数量规定 A类机构投资者指有锁定期的机构投资者,其获售申购的锁定期自新股上市之日起三个月。该类机构投资者最低申购数量为200万股(含200万股)。向上递增的股数为50万股的整数倍。 B类机构投资者指除A类机构投资者以外的机构投资者,其获售申购无锁定期。该类机构投资者最低申购数量为100万股(含100万股)。向上递增的股数为10万股的整数倍。 原有限售流通股股东申购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可优先认购的股数(四舍五入到个位数);如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超过部份无效。 (三)、申购定金 参与网下配售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对应的申购金额之和的20%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 三、网下申购方法 (一)、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方法 1、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对本次发行的价格确定方式、对股票二级市场的走势和对公司成长性的独立判断,在询价区间内(包括上、下限价位)自行确定申购价格,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2、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在询价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以不同价格申购,每张申购表可按照由高至低的顺序最多填写5个申报价位及每个价位上的申购数量,每个价位上的申购数量单独有效。每个投资者可在询价区间内的有效价位上多次申购,亦可追加申购,申购数量合并计算(每张申购表均需标明其在不同价位下的申购数量)。 3、每个机构投资者在每次填写申购表时,分别标明不同的价位及在每个价位下的申购量。每张申购表中每个申购价位上的申购数量下限是10万股,超出1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机构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机构投资者持股如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锁定承诺系机构投资者作出的自愿承诺,无论是否出现超额认购,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锁定期”一列只能填写“有”或“无”。“有”表示:承诺有三个月锁定期;“无”表示:无锁定期。价位相同但承诺锁定期不同的申购视为各自单独有效的申购。未填写承诺锁定期的申购视为无锁定期。 5、填写申购表时不得涂改。未按要求填写及签章、填写不清、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或未按时递交的申购表无效。 (二)、原有限售流通股股东网下申购方法 1、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不参与网下询价。认购价格为最终发行价。 2、申购表上写明申购的股数。最少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可优先认购的股数(四舍五入到个位数)。 3、可以填写锁定承诺期,承诺期为1个月的整数倍。 四、网下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泰豪科技增发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及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申购时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A股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2006年5月26日(T-3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机构投资者及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通过向主承销商传真或送达申购表进行申购。 机构投资者的申购时间为2006年5月26日(T-3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按照规定认真填写《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申购表1》(见附件),并在2006年5月26日(T-3日)15:00之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缴纳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按本公告披露的联系方法传真或送达至主承销商办公处。 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申购时间为2006年5月31日(T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应按照规定认真填写《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申购表2》(见附件),并在2006年5月31日(T日)15:00之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缴纳申购资金的划款凭证按本公告披露的联系方法传真或送达至主承销商办公处。 申购表必须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一旦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3、机构投资者缴纳定金 (1)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2006年5月26日(T-3日)15:00前向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前向主承销商传真或送达划款凭证复印件。机构投资者需确保申购定金于2006年5月29日(T-2日)15:00前到达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提请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本次网下申购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 申购定金=∑(申购订单中每一申购价格×该价格下的全部申购数量)×20%。 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划款时请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和“泰豪科技增发申购定金”字样): 收款单位: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账号:310066726018150001714 汇入行地点:上海市 汇入行同城票据交换号:066726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301290050012 汇入行联行行号:61201 联 系 人:吴 蔚 电话: 021—53821265 传真:021—53822542,021—53822394 (2)凡未在2006年5月26日(T-3日)15:00前划出申购定金,并提供划款凭证复印件,或申购定金未在2006年5月29日(T-2日)15:00前到达主承销商指定账户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定金,该申购为无效申购。 (3)对于申购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机构投资者,其缴纳的定金将被直接抵作认购股款;若定金大于认购股款,则多余部分在2006年6月5日(T+3日)开始按原收款路径返还。 (4)对于申购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将在2006年6月5日(T+3日)通知收款银行于当日将其缴纳的申购定金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5)定金不支付利息,所得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6)机构投资者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4、机构投资者足额缴纳认购款 (1)为方便投资者,在本次配售结果确定后,主承销商将于2006年6月1日(T+1日)向各参与申购并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发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机构投资者获售情况通知书》,通知该机构投资者的获售情况及尚需补交的认购股款或者退还定金事宜。该通知书以传真形式发送到机构投资者在《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申购表1》中所列的传真处。 (2)2006年6月2日(T+2日),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发行结果公告,该公告刊载的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每户获配售机构投资者获配股数及扣除定金后应补缴纳的股款金额或应退还的金额。无论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是否收到个别通知,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其送抵获配及缴款的通知,获配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规定及时缴款。 (3)若定金不足以缴付股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06年6月5日(T+3日)15:00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而非汇出时间),将其应缴纳的认购款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划款时须注明“泰豪科技增发认购款”及该机构投资者名称。 (4)敬请机构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若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在2006年6月5日(T+3日)15:00之前补足认购股款,则将被视为违约,主承销商将取消其认购资格,所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归主承销商所有;其放弃认购的股票由承销团包销,并由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 5、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足额缴纳股款 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不参与询价,无需交纳申购定金。但必须保证其按照最终发行价认购的股款于2006年5月31日(T日)15:00之前全额汇至主承销商账户,认购资金于2006年5月31日(T日)15:00之前未汇至主承销商账户,视为申购无效。主承销商提请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对于无效申购部分的资金,主承销商将在2006年6月5日(T+3日)通知收款银行于当日将其缴纳的申购定金按原收款路径退回。申购资金不支付利息,所得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6、验资 网下申购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2006年5月30日(T-1日),由主承销商会同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定金的到账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网下申购日后的第六个工作日即2006年6月6日(T+4日),主承销商将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对网下认购股款总额的到账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7、2006年6月6日(T+4日),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结果向各获售的机构投资者及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进行账户确认。增发股票上市前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上述各获售账户托管其应该获配的股票。 8、本次网下发行申购过程将由主承销商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五、发行费用 对机构投资者及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网下申购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 行 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高新开发区泰豪大厦 电话/传真:0791—8110590 联 系 人: 杨 骏 曾 锐 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16楼 电话:021—53061746,53821561,53821871 传真:021—53822542,53822394 联 系 人: 周伟铭、杨慧、侍江天、张虞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5月22 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5月22 日 附件: 表1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申购表(供机构投资者使用) 填写说明: 1、此表可从报纸上剪下,也可从网站下载,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机构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请机构投资者认真填写此表,若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它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2、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机构投资者的单位全称相同。 3、为统计方便,请投资者按申购价格从高到低的顺序填表。 4、网下申购股数限制:①每张申购表中每个申购价位上的申购数量下限是10万股,超过10万股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②机构投资者在申购及持股数量等方面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锁定承诺系机构投资者作出的自愿承诺,无论是否出现超额认购,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锁定期”一列只能填写“有”或“无”。“有”表示:承诺有三个月锁定期,“无”表示:无锁定期。价位相同但承诺锁定期不同的申购视为各自单独有效的申购。未填写承诺锁定期的申购视为无锁定期。 6、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累计申购金额的20%缴纳定金,定金不足视为无效申购。 7、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以每家基金为一个单位)需在申购日2006年5月26日(T-3日)15: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传真或送达划款凭证复印件。机构投资者需确保申购定金于2006年5月29日(T-2日)15:00 前到达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提请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8、定金的划款凭证务必注明资金用途为“××公司泰豪科技增发申购定金”以及该机构投资者的单位全称。 9、每个机构投资者可在询价区间内的有效价位上多次申购,亦可追加申购,申购数量合并计算(每张申购表均需标明其在不同价位下的申购数量)。机构投资者追加申购时,请在申购表上注明“追加申购”字样。 10、凡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6年5月26日(T-3日)申购日15:00时前连同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A股股票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以及支付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或送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地点。上述文件均必须加盖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否则无效。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电话”。每次传真后,请致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予以确认。 1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地点/联系方式 表2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申购表(供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使用) 填写说明: 1、此表可从报纸上剪下,也可从网站下载,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机构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请机构投资者认真填写此表,若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它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2、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机构投资者的单位全称相同。 3、申购表上写明申购的股数。最少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可优先认购的股数(四舍五入到个位数)。 4、可以填写锁定承诺期,承诺期为1个月的整数倍。 5、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需确保申购资金于2006年5月31日(T日)15:00 前到达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提请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6、划款凭证务必注明资金用途为“××公司泰豪科技增发申购资金”以及该机构的单位全称。 7、凡参加申购的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6年5月31日(T日)申购日15:00时前连同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A股股票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以及支付资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或送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地点。上述文件均必须加盖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否则无效。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电话”。每次传真后,请致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予以确认。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地点/联系方式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