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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一纸协议的法律真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 18:06 《理财》

  本刊记者 林伟

  自2005年9月以来,作为国内黑白家电领域的两家龙头企业,海信、科龙之所以能持续盘踞国内各大财经媒体的头条或醒目位置,说到底不过是因为顾雏军去年9月9日在广东顺德看守所签下的一纸股权转让协议。科龙董事会当时发布的公告显示,这一纸协议的全称是《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转让之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正是因为对这一纸协议的法律误读,才使得海信、科龙或“牵手”或“婚变”的各类消息在国内四处流散,并将整个资本市场折腾得风生水起。现如今,是到了还这一纸协议法律真相的时候了。

  由于无法拿到转让协议全文,这里以签注日期为去年9月30日的《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提及的转让协议内容为基础,结合相关媒体报道,作为解读海信并购科龙合同法律真相的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随后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与《补充协议》是前述转让协议实际履行的有效延伸,在这里一并将其纳入法律释义和纵深解读的范围。

  股权转让协议

  海信与顾雏军有关科龙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约定:其一,股权转让价格 3.432元/股,转让总价款拟定为9亿元人民币,首付5亿元人民币,双方根据共同聘请的会计师按基准日(2005年8月31日)进行全面

审计的结果确认科龙净资产与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差额的26.43%调减转让价款的余款;其二,转让款的支付方式为现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格林柯尔支付2000万元的定金,具体付款方式另行约定;其三,全国工商联作为顾雏军的受托方参与了此次股权转让谈判,2000万元的定金付至全国工商联与海信(空调)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定金冻结至协议生效后才转为支付转让价款;其四,协议以获得国家商务部批准、青岛市国资委批准及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收购报告书正式披露为生效条件,不过海信(空调)有权放弃上述条件中的全部或部分,而未被放弃的条件则继续有效。

  从股权转让协议文本的字面上看,上述约定对交易双方应该说是比较公平的。

  从顾雏军的角度讲,协议约定每股3.432元的股权转让价格,不仅比科龙当时的停牌价2.78元高出0.7元,而且9亿元的转让总价款更是顾雏军在2001年3.48亿元收购价的2.6倍。与诱人的价格一样重要的是,对身陷囹圄、失去人身自由的顾雏军来说,转让款现金支付方式是个不错的约定。另外,5亿元首付款之外余额部分将根据实际审计结果调减、定金支付模式以及有关协议生效条件的约定等,前两项是任何一家股权受让企业都会考虑到并购风险的防范措施,最后一项则是必须走的法定程序,因此也没有什么特别不公平的地方。

  一份相对公平的协议,从海信的角度来看却凸显其法律设计的精巧构思。

  首先,在地球人都知道科龙账面显示的净资产有窟窿的前提下,海信开出的9亿元收购价,不仅具有增强其报价吸引力吓阻其他竞争对手的功效,同时也为最终支付的收购价大幅下调奠定了契约基础,可谓一箭双雕。

  其次,2000万元定金支付到海信与全国工商联共管账户后的冻结,不仅有效避免了定金被转为填补科龙财务窟窿的现实风险,而且此定金在法律所具有的担保作用将为后来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提供法律保障。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一旦顾雏军违约,依法将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第三,付款方式另行约定条款,为后续补充协议的签订埋下伏笔。伏笔之中,自然包括某些不宜在首份协议中提出的约定——这些约定的提出,极有可能导致顾雏军拒绝签约的结果,这显然是海信所不愿看到的。

  第四,貌似公平的生效条款约定,实则是让海信赢得“操控”协议能否生效的主动权。如果情势不对,就以报批未获通过这一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阻止协议生效,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时机成熟,则可选择放弃上述系列附加的某项或所有生效条款,让协议自动生效。同时,关于协议生效条款的约定,还为海信在后续补充协议中增设生效条款进一步埋下伏笔。

  最后有必要特别指出的,是协议中有关双方将根据共同聘请的会计师全面审计结果“调减”转让价款余款的约定。约定中的“调减”一词很有意思,表明顾雏军自个也对科龙账面净资产存在窟窿表示认可——这是协商一致使用“调减”一词的前提。当然,具体到这一窟窿究竟有多大,恐怕连顾自己也不清楚,只不过其在内心固执地确信窟窿不会太大罢了(这实际上就是国内与顾雏军同类的企业家或资本运作高手的悲剧所在)。因此,国内有不少财经媒体在相关报道中,以讹传讹将“调减”改为“调整”——“调整”显然包括或上或下与维持不变三种可能,这显然是违背协议约定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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