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股权转让有底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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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16: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证监会立规基金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重申“一参一控”不得突破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基金公司股东出资转让行为予以规范。有关人士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也将于近期出台。
《通知》规定,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出让基金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基金公司股权的申请,但持有2家以上基金公司股权的机构,增持其中1家基金公司股权,同时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公司股权的,不受此限制。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出台《通知》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基金公司股东行为,加强对基金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监管,保证股权转让有序进行,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公司,维护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通知》并未放松对“一参一控”的限制,规定“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5月10日,美联储宣布将隔夜利率调升25个基点至5%。这已是该机构 连续第16次升息。与此同时,国际金属市场等价格出现暴涨 (卓珩/编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