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别一年之后 再融资终成开弓之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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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 09:42 每日经济新闻 | |||||||||
证监会昨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场人士认为短线股指可能承压但股指长牛可期 杨勣 每日经济新闻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暂别市场近一年的再融资有望在近期重新开闸。市
昨日,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公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外界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七十五条,对“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和“监管和处罚”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与原规则相比,《办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具体措施主要有:确定市价发行原则,适度降低财务指标要求;配股引入发行失败机制等。 增发必须和股价挂钩 《办法》要求,在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方面,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 《办法》适当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要求,即将现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 配股引入失败制度 配股方面,《办法》取消了配股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仅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但要求控股股东事先承诺认配的数量。 《办法》规定,配股要采用新《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即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办法》强化了现行的确保发行人独立性、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以及鼓励对股东分红派息等方面的要求。对融资额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完善了对公司利润分配的指标要求;对公司治理、诚信记录、财务会计资料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如要求公开发行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同期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准许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 根据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办法》建立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制度,并且准许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 《办法》适当简化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程序,赋予发行人更多的自主权,发行人获得发行核准后,可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发行时机;对两次融资的时间间隔不再限制,融资的时间安排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已完成股改的公司再融资时,不再适用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程序,发行证券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生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