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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场还是装修茉织华案开庭 警方未出具处理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00:56 东方早报

砸场还是装修茉织华案开庭警方未出具处理意见

  

砸场还是装修茉织华案开庭警方未出具处理意见
被茉织华“装修”过的新星公司办公室

  早报记者 陈其珏

  茉织华(资讯 行情 论坛)(600555)涉嫌“砸场”事件有了新进展。前天下午,上海新星进出口公司(下称“新星公司”)诉茉织华财产赔偿案在浦东陆家嘴(资讯 行情 论坛)
庭开庭,但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警方也未出具对两次事件的处理意见。

  根据原告新星公司的诉状,被告茉织华于今年2月27日和3月10日,两次对该公司租用的位于浦东东方大厦4层的办公场所进行“破坏”,为此要求其赔偿直接损失约15.9万元和其他损失约1.9万元。而茉织华则称只是进行“装修”。

  尽管是一起小型的民事赔偿案,涉案金额也较少,但由于涉及到一家著名上市公司,故仍吸引了沪上多家媒体蜂拥而至。不过,因审理被放在规模相对较小的第五审判庭进行,大部分媒体均被拒之门外,而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有幸进入现场,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庭审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法庭调查阶段,由原被告分别向法庭举证,然后是两轮法庭辩论。在长达两个半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代理律师针锋相对,唇枪舌战,令审判庭的空气始终弥漫着“火药味”。

  据悉,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其与东方大厦4层原产权所有人上海金威数码信息技术公司(下称“金威公司”)签订的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的往来函件、两次被砸场后的报警记录以及现场照片、光盘等。被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其对东方大厦4层的产权证。

  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月27日与3月10日发生的两次事件究竟是“砸场”还是“装修”?东方大厦4层遭损坏的究竟是被告自己的财产还是他人财产?如果是自己的财产应不应赔偿?

  被告代理律师在辩护时称,因在整个交涉过程中原告没有出示过《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代理律师程培新则表示,对方自始至终没有要求原告出示《房屋租赁合同》。而且被告花了5000多万元从金威公司买下这处物业,怎么可能对该物业的租赁情况一无所知?

  被告对2月27日与3月10日发生的两次事件表示认可,但自始至终坚持用“装修”来表述,并认为既然是“装修”,自然首先需要对现场进行拆除。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只有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才能要求赔偿。而茉织华拆除的是自己的房产,没有合适的法律依据要求其必须赔偿。

  原告则认为,这两次事件并非一般的装修拆除,而是蓄意打砸,且打砸是被告明知原告在现场办公的情况下进行的,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权,应予以赔偿。此外,被打砸的物品中还有很多并非原告所有,更需要赔偿。

  据悉,目前法庭尚未对此案宣判,警方也还未出具对两次事件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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