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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董事长毋须独立人士担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 08:44 中国证券报

  

基金董事长毋须独立人士担任
△美国证交会主席考克斯

  本报记者 李豫川 北京报道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4月7日推翻了美国证交会(SEC)的一项规定,并要求美国证交会在今后一年内完成对该监管条例的重新审查。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以“3∶0”的投票结果,否决了美证交会要求“共同基金的董事长必须由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士担任”的规定,上诉法院认为,美证交会此举违反了《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ct),没有充分考虑到共同基金在适用这一规则时可能增加的潜在成本。因为,根据美证交会的规定,共同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至少75%的董事必须是独立董事,而目前的监管条例仅要求50%的董事为独立董事。

  上诉法院还决定,在今后90天内,美证交会的这一条例暂时失效。在这段时间里,美证交会应当再次向公众征询对这一条例所涉及的各项成本的意见。

  美证交会主席克里托弗·考克斯(Christopher Cox)对此表示,该机构将彻底遵守上诉法院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其重审工作。

  分析人士称,这一裁决应当看成美国商会(USCC)的一大胜利,因为是它把美证交会的这一条例诉诸法院的。美国商会的执行副总裁史蒂文·博卡特称:“法院4月7日的裁决给美国证交会传达了一个清晰的信息:你不可能在规则制订的过程中一手遮天。美国证交会匆匆忙忙地发布了关于共同基金的监管规则,却没有完成法院要求的全面审查程序。”

  作为监管者,美国证交会最初于2004年提出了这一监管条例,目的是通过保证共同基金的董事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利益隔离,以应对基金业日益增多的内幕交易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事件,更有效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这一监管条例已于2005年6月29日正式生效。而考克斯的前任、美国证交会主席威廉·唐纳德恰恰是在去年6月30日辞职的。

  当然,美国的共同基金业强烈反对这一独立董事长的监管要求。这一规则已经开始对拥有8万亿美元资产的美国基金业产生影响,大约有9500万美国人将资金投入了各种各样的共同基金中。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在裁决书中指出:“美国证交会的这一条例将对共同基金业产生实质性的破坏效应,因为它可能使美国基金业的管理实践出现前后不一的中断后果,并在广大的公众投资者心中产生极大的混乱。”

  上诉法院担心该监管条例可能使基金公司的成本飙升,并敦促美国证交会考虑一项替代性的监管规则。上诉法院法官朱迪斯·罗杰斯指出,美国证交会该条例中对基金公司可能增加的成本估计是依据了不完全的数据得出的。

  美国证交会主席考克斯随后发表声明称,他们通过的这一监管条例不会使基金业产生难以承受的成本重负。美国证交会一个5人委员会已经认定采取替代性方案(例如:即仅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披露其是否拥有独立董事长)是不够的。

  与此同时,美国基金业治理团体———共同基金董事论坛(Mutual Fund Directors Forum)4月7日称,上诉法院的裁决对SEC而言无疑是一次重大挫折。该机构敦促美国证交会采取积极措施,公开其所有的监管规则制订记录,以尽快、彻底地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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