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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六条建议力促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18:00 证券日报·创业周刊
- 本报记者 申林英 两会期间,民建中央针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出了六条建议。他们认为,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环境条件以及资本市场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致使资本市场的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制约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主要表现为: 1、结构倒置。从挂牌公司的数量看,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结构呈现为金字塔型: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高、挂牌公司数量少,处于金字塔顶端;场外市场上市标准低、挂牌公司数量庞大,处于金字塔底端。我国的情况则相反,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拥有1300余家上市公司,形成一定规模,但几乎没有场外市场来为大量中小企业股权实现流动性服务,因而造成单一层次的市场结构,使主板市场形成垄断局面。 2、层次不清,体系不完备。我国目前虽然有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代办股份转让市场和地方产权交易所,但这些市场之间相互割裂、层次不清。中小企业板市场表面看是一个独立市场,实际只是主板市场中的一个板块,在上市条件、监管标准等方面与主板没有区别。代办股份转让市场只承接主板退市公司股票挂牌,并不接纳其他股份公司股票的挂牌交易,与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的柜台交易市场还有很大距离。 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备主要体现为债券市场薄弱以及缺乏衍生品市场。截至2004年底,我国债券市场为企业融资累计约4100亿元,仅是股票融资额的一半,企业过分依赖股权融资。而在国外,通常债券融资额为股票融资额的数倍。 3、市场分割与竞争不足并存。目前各地纷纷建立的产权交易中心存在市场分割、竞争不规范的情况。一方面,在挂牌标准、信息传递、规范监管等诸方面存在差异,使得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真正实现为国有资产公平定价的功能。另一方面,由于监管体制高度集中,市场竞争不足。目前获得批准、可以公开交易股权的交易所只有两家,且两家交易所职能被人为分割,交易所除了一线监管的职能外基本没有其他自主权,创新动力不足。缺乏竞争的市场造成了直接融资效率低、融资成本高的局面。 4、市场支持能力薄弱。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但中间商与中介机构却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券商作为市场重要的中介力量不但没有发挥推动市场发展的应有作用,反而出现违规操作,影响了市场发展。 此外,社会信用体系、法律环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都处于发育不成熟阶段,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功能还有待增强。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目标应当是建立功能完备、结构清晰、运行高效、风险适宜、监管适度的多层次市场体系,满足不同企业不断增长的资产流动性需求,为具有风险异质性的投资者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提高居民资产风险配置能力和增值能力,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为实现此目标,我们建议: 1、进一步完善主板市场,恢复主板融资功能。目前最主要的工作是尽快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并研究股权分制改革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着手制定和修改企业收购与兼并细则、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等,防范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变化产生的新风险。股改完成后应尽快进行发行制度改革,活跃主板市场。 2、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在中小企业板具有一定数量上市公司后,在适当时机由国务院颁布《创业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条例》,正式开设创业板,对上市条件、信息披露标准、融资方式、监管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以充分满足大量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要求。 3、逐步将目前的产权交易中心发展为区域柜台市场。一是在目前各省产权交易中心的基础上组建大区域产权交易中心,允许各中心产权相互挂牌;二是尽快建立国有产权转让的全国统一报价系统,可先由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承担报价责任,各区域产权交易中心维持交易业务;三是在各区域产权交易中心引入各种股份公司的股权交易,正式开设柜台交易市场;四是将区域柜台交易市场中较成熟、流动性相对较强的股份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重复挂牌,同时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组织成为全国性柜台交易市场。 4、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快股份公司私募合法化步伐。我国现有1000万户工商企业,其中采取股份制的不到1%。如果其中5%允许以私募方式进行股份化改造,就有50万家股份公司;其中再有5%进入资本市场的话,我国资本市场就有2.5万家挂牌公司,这将极大地改变我国微观经济结构和融资结构,并对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带来巨大动力。为此,需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快股份公司私募合法化步伐:①对股份公司私募设立进行法律规范,特别对私募设立的实施范围、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界定;②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概念、资本注入方式及发起人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③对有限合伙制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法律规范;④制定全国统一的柜台股权转让管理办法;⑤逐步建立与股份私募制相适应的监管制度。这方面有三个工作可以在未来展开:一是建立股份公司私募化的注册制度。所有私募股份公司必须在证监会注册,并提交详细的股份募集资料;二是提高股份私募制度的透明性。证监会制定相关规则,对私募股份在销售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内容、格式、途径、风险揭示进行规范;三是对私募股份的中间商进行等级分类管理。由证券业协会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首次发行中销售证券的会员制定限制资格的等级分类。 5、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法律环境。①加快资本市场违规行为处罚机制的立法,特别在建立集团诉讼机制、扩大责任人范围(如美国法律规定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可以起诉任何一个相关责任人)、被告举证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方面尽快进行;②以法律形式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虽然目前有国资委的规范性文件,但法律地位较低、权威性不足。如果以柜台交易方式大规模开展国有产权转让,必须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③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增加关于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证券投资行为的有关条款,允许私募基金和风险基金的存在,并进行法律规范。 6、创造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监管环境。①逐步将目前高度集中的监管体制转变为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体制,即:交易所与上市公司都在证监会注册,证监会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②将目前以机构监管为主转变为以功能监管为主:一是取消对非证券类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进入资本市场的管制;二是将机构业务创新权力下放,培育壮大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相适应的中介机构;三是配合国家外汇、汇率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进入A股市场。③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组建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金融风险调控委员会。我国目前金融业的监管体系因循着分业经营的模式,十分不利于对混业经营环境下金融风险的控制,将目前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的相关监管职能合并,组建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金融风险调控委员会,加强对金融风险机构的管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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