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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金监会官员称将引入集体诉讼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05:33 中国证券报

  

韩国金监会官员称将引入集体诉讼制度
本报记者 李豫川 北京报道

  3月9日下午,来华与中国证监会举行会谈的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监督政策二局局长金龙焕在北京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他表示,通过引入集体诉讼制度,韩国监管当局将强化信息披露,提升监管水平。

  记者:你所领导的金融政策二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金龙焕:韩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与中国略有不同,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我们对金融业实行混业监管。韩国金融监管委员会是韩国最高的金融监管机构,由70名

公务员组成。

  目前,韩国金融监管委员会政策一局主要负责监管银行,而我们政策二局则负责除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与业务,包括

证券、保险、资产管理、金融衍生品和会计等。

  金融监管委员会下面有一个执行机构———金融监督院,它有雇员1700人。2005年3月17日,韩国金融监督院在北京设立了代表处,它的主要职能是主要是协助监管韩国在华的金融机构,以及促进跨国合作。这也是第一家在中国设立的外国金融监管机构代表处。

  记者:3月9日,您与中国

证监会的会谈内容主要是什么?

  金龙焕:这是中韩两国工作小组的实质性会谈,我们这次主要是与中国证监会的国际合作部就相互吸引两国上市企业、公告与会计制度差异、资本市场和开放经验共享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通过中国证监会的介绍,我们加深了对中国120多家H股公司的了解,进一步明确了中方对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条件和监管政策;也促进我们对中国公司登陆韩国交易所的一些不公正事项进行改进。

  下个月,中韩两国的证券监管当局将在韩国首尔再次举行会谈,希望在不远的将来,两国能就吸引上市企业达成更多的共识。中国和韩国的经济结构相似,中韩经贸合作日益扩大,因此我们的合作与讨论的事项也在扩大。

  此外,我们还建议中韩监管当局能举行定期会谈。

  记者: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采取了诸如“红筹股”、H股、存托凭证等方式,韩国交易所更愿意接受哪些模式?

  金龙焕:我们从去年年底对外国公司来韩上市规定进行了修正,允许海外公司来韩国证券交易所IPO、双重挂牌、发行存托凭证或登陆创业板。我们也接受中国公司采用“红筹股”的模式来韩国,但前提是获得中国监管当局的批准。

  但是我们对“买壳上市”的方式比较谨慎。从欧美的经验看,买壳上市的往往是问题公司收购问题公司,结果形成了恶性循环;如果是优质公司参与“买壳”,则另当别论。

  记者:在中国资本市场上,QFII的资金量虽不是非常大,但他们对市场的影响力却非常大。请问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如何限制外资对本国资本市场的不利影响?

  金龙焕: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的态度有三,一是欢迎外资进入;二是给予国民待遇,保障其运营和投资;三是严格监管。韩国没有实行过QFII制度。过去我们也曾对外国资金持有韩国公司股权的比例有过限制,1993年以前,外国资金持有韩国公司的股权上限是3%,但之后就完全开放了。现在外资可以百分之百地控股韩国公司。但是,我们也坚持对外资严格监管。

  2005年10月,我们对英国HERMES资金公司操纵股价的行径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记者:您于2000—2002年在美国证交会学习了三年时间,这段经历对您有何助益?

  金龙焕:我们发现,与韩国以前“事后采取行动”不同,美国证交会更倾向于事前检查。美国证交会致力于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来强化监管,韩国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对上市企业实行集体诉讼制度。我们要求韩国上市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和披露要求,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如果在明年元旦之后再发现新的问题,就将执行严格的集体诉讼制度。

  △金龙焕力主强化信息披露,提升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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