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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运民事赔偿案昨开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10:52 中国证券报

  

*ST长运民事赔偿案昨开庭
本报记者 孔维纯

  记者获悉,2月28日上午,江西投资者邹女士和北京投资者江女士诉*ST长运(600369)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虚假陈述揭露日和更正日的确定,以及虚假陈述与投资
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庭审最后,双方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由于需要等待公司高层的态度,目前调解正在等待中。

  据上述两起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介绍,这是重庆地区首次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原告邹女士在2003年间买入

股票42900股,长运股份的虚假陈述导致其损失14万余元,于2005年11月向法院起诉*ST长运及5名高管人员;江女士在2003年4至10月间买入股票49900股,遭受损失14万余元,于2005年12月起诉。

  资料显示,中国

证监会于2003年12月26日作出处罚决定,认为*ST长运对2001年前的有关事项构成虚假陈述,违法事项有7项,对*ST长运及9名高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此决定于2003年12月29日印发,2004年1月7日送达*ST长运,*ST长运于1月11日公告。

  重庆市一中院组成合议庭昨日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案件。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表示,投资者在阅读*ST长运公开的信息披露文件后买入股票,后因其虚假陈述遭受亏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提起了诉讼。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4年1月11日,投资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告代理人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理由是*ST长运已经在2001年中报和年报中对虚假陈述的内容作了会计调整,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01年8月15日,此后投资者再买股票,*ST长运不应再承担责任。

  原告代理人提出,中报和年报中的会计调整没有明示对过去虚假陈述内容的更正,不能要求普通投资者像专业会计人士一样从数字中理解更正事项,何况,会计调整只涉及处罚决定内容的40%,对此*ST长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据了解,重庆律师代理的深圳投资者起诉*ST长运的案件也被法院受理,近期将开庭,起诉标的11万元。因此,在诉讼时效2006年1月11日到期前,有3位投资者起诉*ST长运,总金额在39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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