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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理财改变券商理财形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08:01 证券时报

  目前具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三类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允许券商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一项重大突破,实际上是允许券商发行私募基金。开辟了券商新的盈利模式。

  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资产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单纪海指出,券商的资产管理业
务在理论上有三大块,但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第一,定向资产管理作为券商传统的委托理财业务的延续,目前处于停滞不前的境地,很多券商仍旧在清理此类业务的遗留问题。而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多为机构客户,这些客户在与券商“一对一”的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一般都有最低收益的要求。再次,机构受托资产一般是短期资金,给投资操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定向资产管理以后很难形成券商资产管理的业务增长点和主要利润来源。第二,由于各方面政策上的障碍以及实践经验的不足,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目前还没有大规模开展。因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前成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利润来源。

  “一对多”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证券公司提供了新的受托资金来源,允许券商可“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并可“通过专门帐户”为客户提供集合理财服务。以上规定彻底突破了2001年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中以实名制和专户制为基本特征的帐户限制规则》。在原有实名分户规则下,由于单一客户资金要单独占用一个帐户,券商受制于有限数目帐户的管理运作能力,只能将有限数目帐户底下各笔资金规模尽量放大,资金门槛尽量提高,这客观上造成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人只能是机构客户以及少量的超大个人客户。而集合理财顺应市场的自发创新,对以集合帐户为基本载体的零售客户

理财产品进行明确界定,由此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和新的客户资源。(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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