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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保荐人:作用增大 责任加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01:07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华东政法学院 吴弘 张钢

  所谓保荐人制度,是指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商及其代表对申请发行上市的公司进行推荐与督导,并在发行上市后的一定时间内督导其进行规范运作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保荐人制度产生于英国,目前英国、加拿大、马来西亚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证券市场上都有明确的保荐人制度规定。美、澳等国虽然没有专门的保荐人制度,但其证券监管体系中也
有类似于保荐人制度的规定。保荐人制度是从创业板市场中发展起来的,创业板相对宽松的上市环境和高风险性需要一些特殊制度安排以保护投资者权益,其中之一就是保荐人制度。

  2004年2月1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保荐人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的正式创建。新修订的《证券法》,首次在法律层级上确立了保荐人制度,而且有多达11个条文涉及保荐人,不仅增大了保荐人行使职权的范围,更加大了对其法律责任,在制度上作出较全面的规定。

  第一,证券发行过程中全面实行发行保荐。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

股票、可转换债,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向发行核准机构报送保荐人出具发行保荐书。

  第二,证券上市过程实行单独的上市保荐。上市保荐与发行保荐分离,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第三,保荐人应负保荐义务。保荐人一方面为发行上市申请承担保荐责任,另一方面还要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保荐人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保荐人违反义务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并实行过错推定。监管机构已核准证券发行又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五,保荐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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