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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获准投资G股 B股可能在2年内退出历史舞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 吴君强

  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范了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证券市场策略分析师认为,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A股,将减少全流通的扩容压力,部分满足G股公司再融资渴望,也为以后的B股退出历史舞台做早期铺垫,管理层可谓一石三鸟。

  《办法》规定,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对这些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外资战略投资实质就是‘T+3年’的QFII。”北京证券策略分析师张九辉说,外资战略投资者与QFII另一个不同点是,它获得股份通过协议转让,而非二级市场直接购买。

  科技证券高级研究员李世彤分析说,今年下半年开始,非流通股将逐步流通上市,外资取得A股股份有3年的锁定期,将减少全流通带了的压力。

  《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对A股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包括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

  李世彤告诉记者,经过股改再融资“禁欲”,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压力强烈,定向向战略投资者发行股票,可以缓解国内再融资的饥渴。

  “允许战略投资者投资A股,B股就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张九辉说,股改完成后,管理层将着力解决B股去留问题,“应该在两年内完成”。

  张九辉认为,可行的办法是B股与A股合并,“由于B股的价格与A股相差较大,最终合并的价格将是个折中价格,这给了B股操作的想象空间”。

  事实上,近日B股持续上涨,5日沪深B股双双走高,上证B股上涨4%,深B收盘暴涨5.34%。B股市场仅沪市有两家股票下跌。

  《办法》指出,五种情形下,外国投资者可以进行证券买卖: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改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除此以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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