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五部委发布办法 外资可战略投资A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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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16:12 四川金融投资报 | |||||||||
本报讯 日前,商务部、证监会、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管局五部委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办法》规范了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该《办法》将于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对A股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将限于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
《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进行证券买卖: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改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除此以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 《办法》详细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应符合的要求。其中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办法》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应报送的文件、核准程序、办理手续作了详细规定。 (本报记者)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