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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券商救赎元年[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 08:18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孙立云责任编辑 夏峰

  2005年4月底,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拥有48家营业部的中型券商亚洲证券突然被证监会宣布托管,并由华泰证券实施托管。4月29日,亚洲证券被托管;2005年5月25日,亚洲证券即被宣告正式关闭。

  “猝死”的亚洲证券只是2005年券商业大清算的缩影。为化解券商风险,券商综合治理及分类监管于2005年拉开大幕:注资、合资、扶优限劣、托管关闭……构成了2005年券商综合治理的主旋律。

  重组变奏曲

  2005年上演的“救赎”名单中,包括北方证券、甘肃证券、昆仑证券、广东证券及西北证券等。对高危券商清理处置,及优质公司对风险券商相关业务稳步托管的托管收购模式已成为证券业监管思路的一个重要方式。

  

2005券商救赎元年[图]

  

面对内忧外患,国内券商艰难前行 IC图

  证监会对证券业的监管思路是“分类监管、扶优汰劣”。2005年8月以来,14家券商获批成为创新试点券商,13家券商获批成为规范类券商,有15家以上的问题券商被创新及规范类券商托管或关闭。按照去年7月国务院转发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到2006年底,券商的保证金存管制度、风险控制、投资者保护等基本制度、整体环境将得到根本上的改善。

  监管部门准备力争在两年内,基本化解现有风险,初步建立新的机制,这一目标加剧了证券公司解决自身问题的紧迫性。

  光大证券某高管表示,监管层的思路是最终将只留下四五十家券商比较适合。

  “推动重组,探索多样化的重组模式、市场化的重组机制,就是券商综合治理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上述人士称。

  此外,国家注资重组券商成为2005年最受关注的重头戏。2005年下半年,央行下属机构———中央汇金公司、建银投资有限公司以“阶段性重组,股权注资”的方式使得券商重组的步伐骤然加快,如银河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南方证券、华夏证券等。

  分析人士指出,券商重组的目标是使被重组公司符合监管要求,建立起严格的内控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使之真正做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

  在支持引导一批抗风险能力差、经营发展前景不佳的公司进行合并重组的同时,管理层还将积极鼓励扶持资质良好、具备持续发展能力的证券公司规范创新发展,发挥行业骨干的示范作用,引领全行业转换机制,改善经营模式,进而推进整个证券行业资源的整合。

  外资入华攻略

  今年9月,瑞银集团斥资17亿元人民币、以20%的持股比例成为首家收购一家中国券商实际控制权的外国投行。

  对于中国巨大的资本市场潜力,早在今年以前,外资投行就已经争前恐后地抢占地盘。去年底,高盛宣布成立高盛高华,其中高盛持股比例达到33%———这也是目前外资在国内券商持股的最高比例。

  由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拥有资本、品牌、技术等方面的竞争优势,意味着中国证券市场上会诞生一批强大的“外来户”。从其表现来看,中金公司、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等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

  2005年10月下旬起,外资投行的“胃口”开始变大,除了入股外,更希望将入股比例提高到49%以上。瑞士一波洽购湘财证券,摩根士丹利洽购山西证券,JP摩根洽购辽宁证券等,不少重组方案都上报给了监管层。

  兴业证券战略规划部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孙国雄就表示,在瑞银入股北京证券之后,外资对中国券商行业的并购正呈现一些新的特征:从早期的“湘财模式”———与里昂合资的华欧国际,从事单一投行业务,到花钱买门票的“高盛模式”,再到掌握相对控股权的“瑞银模式”,外资从当初的试水转变成寻求控制权的意图日益明显。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中的一大看点就是“外方股东条件放宽”。草案规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外方股东,除应当具备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一是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二是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经营金融业务十年以上,或控股一家金融机构十年以上;三是自身及其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是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有券商人士认为,与此前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相比,外方股东的条件已有所放宽,这也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监管层在开放问题上的一种认可。

  创建新机制

  对于证券业的远期目标,业内人士描绘了这样一幅图景:2007年底前,券商能够全面实施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并且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全面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化解,盈利模式明显改善,没有行业性重大风险隐患,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全面树立;公司数量与结构基本合理,市场定位清晰、明确,优胜劣汰机制基本形成;券商的市场创新和中介功能得到增强,相关法律制度比较完备等。

  “化解风险不是综合治理的惟一目的,完善制度,形成机制,才是治本之举。”分析人士认为。券商综合治理的一系列配套机制也开始逐步建立与完善中。2005年,出台及正在征求意见的证券公司相关机制条例及草案涉及到了券商治理及监管的各个层面。

  2005年11月4日,有着680亿元资金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开始组织成立托管清算组,对广东证券实施托管清算。这也是投资者保护基金首次参与券商的市场化处置。

  与此前行政化处置方式不同,投资者保护基金将成为自律监管体系的补充。

  2005年7月26日,央行、财政部、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针对前期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遇到的个人债权甄别难题,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债权甄别过程中遇到的疑问,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该通知的发布无疑加速了问题券商的处置,在更小范围内化解高危券商的风险,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005年10月25日,为完善分类监管制、化解券商风险,完善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对一、二类券商的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了18条详细规定。对信息虚假及遗漏情节严重的将报请证监会调查处理。到2007年底前,证券公司将全面实施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2005年11月24日,为了清理、规范券商混乱的自营业务,证监会公布了其转发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和《加强券商自营业务监管的通知》。这两个文件规定,证券公司需设立专门的自营业务部门,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如营业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

  观察人士指出,券商风险的集中爆发,暴露了制度的缺陷。为从根本上解决证券公司问题,需改革完善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彻底堵塞产生风险的制度漏洞。

  在资本市场实现重大转型与转折的背景下,在“发展”的主线下,券商两年内化解“旧”风险、创建“新”机制的近期和远期目标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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