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剑指两大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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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15:2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操纵股市最高罚300万元,董事经理“犯事”最高判7年 本报讯记者韩平报道: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有关责任人将受到刑法的惩罚。上市公司高管操纵上市公司,故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对刑法182条也作了修改,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除维持刑法原规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变外,将罚金规定修改为“并处或者单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草案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161条中增加一款:“上市公司对国家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根据前款规定,上述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草案第五条规定,在刑法第169条后增加以下内容:“上市公司的董事、经理明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包括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允的条件,购买、出售商品,接受、提供服务,或者受让、出让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出让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图:堵漏洞。唐志顺/画 (观宇/编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