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整肃券商自营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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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07:57 新京报 | |||||||||||
转发中国证券行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直指自营业务为风险主要爆发点
券商自营业务的风险,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毒瘤”。但在券商看来,风险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因为监管不到位。本报记者康亚风摄
本报讯 (记者 赵侠) 证监会日前转发了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各券商清查自营业务中使用的不规范账户。 证监会在转发该指引的通知中称,自营业务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风险的主要爆发点。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将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不得使用非自营席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超比例持仓或操纵市场。 《指引》明确指出,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与此同时,证监会也发出了《加强券商自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通知要求,证券公司需设立专门的自营业务部门,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如营业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证监会在通知中称,凡是存在上述问题的券商,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整改计划,并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在每月10日前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证监会的通知要求,在自查摸底的基础上,券商应按要求将全部自营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报备有关部门,明确不规范账户的清理时限和计划。清理期间,不规范账户只能卖出证券,不能买进,并要逐步注销。 西南证券李明表示,券商自营业务一直是风险最大的业务种类,不过在经过长期熊市的洗礼之后,券商自营业务的规模实际上已经大规模缩减了。《指引》将引导券商投资走向理性之路,对市场影响不会太大。从昨日的盘面来看,《指引》对市场的影响较小,后期可能对一些庄股有影响,但总体影响不会太大。 券商声音 自营业务风险源于监管不到位 西南证券的温桂生表示,《指引》出台之前,有关部门规定,券商只能使用自有资金(包括注册资本和股东投入的资金)买卖股票,而且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的20%.但由于监管不到位,南方证券曾持有哈药95%的股份,进而操纵股价,直到被行政托管的时候才告知天下。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券商表示,监管部门曾对“超比例持仓”提出过明确的要求,券商持仓比例还与自身的资本金规模有关。规定持仓比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风险,如果券商自营业务风险过大的话,就会导致资金周转不足,券商就会挪用客户资金,严重的话会导致券商倒闭。 该人士认为,券商混合操作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原因在于监管部门的“防火墙”没有建好。目前,券商的监管部门主要是沪深交易所和当地证监局。以前,虽然也要求券商报送资料和自查,但“通过收集身份证开户”的现象屡禁不止,这只能证明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开户的资料只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登记,而且该公司往往以“数据保密”为由,一般情况下根本无法查。 国都证券投资部廖经理表示,证券公司一般都设有风险控制部,主要的作用就是观察投资风险,快接近投资底线的时候,风险控制部会提示相关部门。正常情况下,券商自营业务很难超比例持仓,因为投资一只股票往往要经过三级审核。因此说,如果券商自营业务超比例持仓的话,只能说明该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有问题。 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认为,要解决券商自营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开户资料联网,这样才能杜绝“一个身份证多次开户”的现象;另一方面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并对出现问题的券商严惩不贷,其实“南方证券超比例持仓”的问题业内早有人知道,只是被有关部门保护着,这样下去,单纯依靠《指引》解决不了实质性问题。 分析师说 《指引》促进市场规范化 在证监会转发《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的同时,国资委也在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链的管理,并再次强调,中央企业要对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于已经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应采取措施全面清理。分析人士认为,这两道监管令主要就是要清理违规进入证券市场的资金。 《指引》要求各证券公司要制定详细的清理计划,对不规范账户逐步注销。对于违反《指引》规定的券商,证监会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指引》规定,券商要完善自营业务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 西南证券的温桂生认为,《指引》会帮助券商减少经营风险,券商自营业务的操作会更透明,这有助于推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 东莞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李大霄认为,《指引》能够使券商的经营管理更规范化,有利于减少自营业务的风险。西南证券李明表示,券商自营业务一直是风险最大的业务种类,不过在经过长期熊市的洗礼之后,券商自营业务的规模实际上已经大规模缩减了。《指引》将引导券商投资走向理性之路,对市场影响不会太大。 从昨日的盘面来看,《指引》对市场的影响较小,后期可能对一些庄股有影响,但总体影响不会太大。 据国都证券投资部廖经理介绍,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要求,目前创新类券商必须每天上报证券市场的投资状况,因为券商自营业务投资比例不合适的话,严重的时候会引发金融动荡。事实上,券商三大业务混合操作的现象已逐步好转,今年明确要求券商为客户资产设立独立存管系统,从而使客户资金处于完全封闭状态,规避了资金混用的可能性。《指引》出台以后,券商很难再从客户资金和资产管理账户中挪用资金,部分券商就会面临融资难的问题,进而会积极主动地开发新的盈利模式。 本报记者 赵侠 背景 自营业务已成券商风险毒瘤 自营业务一直是券商重要的利润来源。在二级市场较好时,自营业务利润占券商利润的50%左右,行情较差时其比例也在20%左右。 不过,我国券商自营曾经存在很多违规行为,如挪用客户保证金、与上市公司联手炒作、散布谣言、操纵股价、对倒、内幕交易等。自营业务已经成为券商的主要风险。据记者了解,从去年起,券商的自营业务自查就已经开始,而证监会此次转发的《指引》和通知只是一些细则。 今年4月初,证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券商在4月底前完成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4月底,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交易所又联合发出通告,券商自营账户将实施专项监控———进一步细化证券公司交易监管实施方案,在摸清和核实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的基础上,对其交易情况实施专项监控。 据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交所在南京召开了第五次自律机构联席会议,就证券公司交易监管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讨论。会议指出,要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机构的一线监管职能和作用,促进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证券交易所将加大对会员单位证券交易的监察力度,进一步细化证券公司交易监管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监察流程、技术措施、协调配合等具体内容,提升对会员单位证券交易的一线监察工作水平,加大对操纵市场等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监察力度。 据了解,截至目前,虽然大部分券商正在按要求进行整改,但少数公司仍然存在不按要求报备账户、整改不力、继续违规增大持仓规模等问题。 资料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摘要 第五条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落实,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第九条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 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第十条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与实效评估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六条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并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另外,证监会在转发这一指引的通知中指出,各证券公司应按要求将全部自营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由证监局转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备案。各证券公司对不规范账户要制定有明确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月份细化落实的清理计划。清理期间,不规范账户只能卖出证券,不能买进,并要逐步注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