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案敲响警钟 公务员收受利益应该锱铢必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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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 14:03 《财经时报》 | |||||||||
中国应该建立严格的公务员收受利益“锱铢必报”制度, 从实质上和程序上双管齐下,力争杜绝非法收受利益的行径 □高志凯 中国证监会前职员王小石一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是非曲直最终自有公断。这案件揭
王案至少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实质性问题,即收受的72万元意味着什么。如果按年工资5万元计算,这72万元就等于十四年多的工资总和。没有人说这不是利益,也没有人说这只是锱铢而已;二是程序性问题,这涉及到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和员工纪律问题。也就是说,不管是证监会还是交易所,如果有员工收受了72万元,内部应该如何申报、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其实程序性问题和实质性问题同样重要。没有好的程序,很多实质性问题就会含糊不清。王案令人震惊之处就是涉案人员坦陈收受了72万元利益,但却申辩没有犯罪。 假设政府机构内部有明确的程序和纪律,员工收受的各种利益必须申报,最终如何定性不由员工自我确定,必须由机构来确定,那么这72万元的问题早就该浮出水面了。如果员工违反内部程序,藏匿不报,那就是错上加错,罪上加罪。 在目前廉政建设中,强调公务员、特别是证券监管人员廉洁奉公,不合法的利益锱铢不取,十分紧迫。因此,有必要建立严格的收受利益“锱铢必报”的申报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锱”、“铢”都是古代很小的重量单位,“锱铢必较”通常用来形容非常小气。但在“锱铢必报”中,“报”特指申报,“锱铢必报”的意思是必须严格执行内部程序和公务员义务。 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公务员收受利益的严格规定。考虑到公务员的特殊地位,香港的《防止贿赂条例》针对公务员的条例规定比一般市民更加严格,对于索取或收受利益有严格的规定。另外,各政府部门必须制定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程序,严防公务员索取或收受非法利益。 例如,公务员必须书面承诺,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构成刑事罪行的利益;不得接受与其有公务往来的人士或机构的礼物、折扣、贷款或旅费;拒绝接受任何过分慷慨、优厚或殷勤的款待,以免在履行公职时造成尴尬,或令政府声誉受损;避免从事可能有碍其履行公职或可能引致利益冲突情况的外间工作(不管受薪与否);在办公时间以内或以外从事任何受薪外间工作,或在办公时间从事无薪工作,均须申请批准。另外,在折扣和优惠、习俗上的馈赠、以公职身份获得的馈赠、抽奖及中奖、接受下属礼物、赞助访问、借用汽车、博彩获奖、宴请招待等方面,香港的法律和公务员守则都有严格的规定和指引。 值得强调的是,香港明文规定,除非得到行政长官的许可, 否则公务员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另外,香港还明文规定,公务员如在执法机构要求协助时不予合作,单是这一点就已触犯法例。因此,公务员收受任何利益之后,都必须在机构内部填表申报,真可谓“锱铢必报”。如果是参加宴请,必须将平摊到自己的那一份予以申报。 王案对中国政府部门收受利益的风险防范体制敲响了警钟。从王案来看,中国应该建立严格的公务员收受利益“锱铢必报”的申报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从实质上和程序上双管齐下,力争杜绝非法收受利益的行径。 (作者为耶鲁大学法学博士,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