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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受贿王小石当庭自辩无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 06:56 新京报

  被指与林碧受贿140万元而未被控“泄密”;律师辩称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要件

被控受贿王小石当庭自辩无罪
王小石认为自己“不对”,但没有违法。通讯员 王文波 摄

  经过长达一年时间的调查取证,王小石案终于进入了审理阶段。证监会发审委工作人员王小石受贿案,昨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王小石的代理律师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站在被告席上的王小石表示:“我认识到自己是不对的,但是,我认
为自己没有触犯法律。”与之前流传版本不同的是,控方并没有就所谓出卖发审委委员名单提起指控,只是称王小石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托,约两位发审委工作人员与其吃饭,帮助凤竹公司上市,并与他人共同收受贿赂140余万元。

  法庭昨日未做判决。

  控方:王小石等受贿140余万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小石、林碧在2002年2月至9月间曾经利用王小石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助理调研员的便利,接受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托,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在帮助该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贿赂人民币140余万元。

  公诉人指控说,凤竹纺织为了上市,与时任东北证券上海营业部福州办事处的负责人林碧达成了意向,东北证券成为凤竹纺织的承销商。2002年2月,林碧找到在深交所创业板工作的王小石,许诺给予重金,要求其为凤竹公司的上市与证监会的相关人员疏通关系,促成凤竹公司尽快通过审核程序,尽快完成上市程序。

  王小石利用他与审核二处负责上市公司财务审查的工作人员娄坚的原师徒关系,要求娄坚尽快审查凤竹纺织的上市申请,并就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司方面进行沟通。事后,林碧分三次将72.6万元打入王小石的指定账户。

  后来,凤竹纺织在上市过程中遭到了举报,经审查,没有发现不符合上市规定的问题。2004年4月,凤竹纺织在深交所上市。

  公诉人认为,王小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伙同被告人林碧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385条和第388条的规定,已构成共同受贿罪。

  辩方:王小石行为不是受贿

  关于王小石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控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了王小石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共犯”要件和“斡旋受贿罪”要件。

  王小石的辩护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田文昌和孟冰为王小石进行了无罪辩护。他们认为,在王小石与林碧收受凤竹纺织钱财,帮助其上市的事实方面与控方没有太大分歧,请托事项确实存在。但是,林碧与王小石之间只是请托与转请托的关系。林碧作为凤竹纺织的保荐人,有义务站在公司的角度,为其上市做出努力。这是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而王小石只是林碧帮助公司上市而请托的中间环节,并且王小石直至案发才知道林碧从凤竹纺织拿了140万元人民币。这说明,事前王小石与林碧没有通谋,因此不构成共犯。

  在双方辩论是否构成“斡旋受贿罪”要件时,孟冰律师认为,满足斡旋受贿罪的要件有四:一为国家工作人员,二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三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四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他认为王小石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田文昌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王小石在帮助凤竹纺织加快上市审核之时,其职务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工作组组长,其工作关系已经不在证监会,也不存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说。

  律师称,最重要的是,经过复查,凤竹纺织完全符合上市条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就可以上市。因此,即使王小石为此与娄坚和齐磊吃饭,也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王小石:收到70多万感谢费

  王小石在法庭上称,当时林碧找到他,提出凤竹公司的事,希望帮忙疏通一下关系并表示有60万元左右的好处。随后他与凤竹公司领导见了面,对方表示只是希望借此认识一下发审委的工作人员,催他们在程序上快一点,“该怎么审就怎么审,不会添麻烦。”于是,他分别约到发审委二处的一位副处长娄某和一位预审员齐某和凤竹公司领导吃饭。此后,他提供一个账户给林碧,并收到了72.6万元。

  对此,林碧解释称,他受凤竹公司之托找到王小石,凤竹公司称公关费用不能超过150万元,他将该情况告诉王小石后,王表示自己要80万元,剩下的归他。

  王小石则表示自己从未说过这些话,他原以为账户里只有60万元,检察院查实后他才知道有72.6元万。

  凤竹公司的工作人员作证称,公司上市没有“通道”非常着急,这140多万中有一部分是给林碧的“感谢费”。

  法庭上,王小石对被指控共同受贿“有意见”。

  在起诉书上,王小石的职务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但王小石说,他于2001年8月被任命的“助理调研员”,是个非领导职务,没有什么职责。早在2000年10月,他就被派往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简称“深交所”),负责创业版的筹建,与原来单位没什么联系,工资也在深交所发。

  被问及对检方的指控有何意见时,44岁的王小石低声说,“有意见”,王小石身材不高,戴着眼镜,说话声音始终低低的,以至法官几次提醒其“声音大些”,60多位旁听人员中近一半的媒体记者也都屏着呼吸,生怕听不清其说话。

  本报记者贾浩森 李欣悦

  庭外声音

  王小石案“促进”证监会

  对于王小石一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教授评价说,此案作为一个刑事案件对于证券市场并没有普遍的意义。

  王小石案件所透露出的问题还是一个

股票发行体制的问题。如果发行上市等环节更加规范,减少行政干预,采取更市场化的操作,寻租的空间才会变小,类似王小石案件的漏洞才会减少。在这一点上,新的证券法在对公司上市、发行等方面有诸多新的规定。

  齐鲁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闫鹏认为,这个案子以前是个“坏事”,但现在看其来变成“好事”了。从投行业务上来说,证监会在此后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将原来各个环节比较模糊的地方都收紧了,包括公布发审委员名单等。整个流程比较严格,也十分透明。

  “对于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来说,这也是一个非常自觉的规范过程。

  管理机构不存在索要的漏洞,谁又会傻到自己去送钱呢?“闫鹏说。

  

东莞证券发展研究中心李大霄告诉记者,如果从长远来说,这个案子的影响有三个方面,一是发行环节由事发之后从不规范走向了规范;由此而来的是公司之间在发行审核环节由不公平竞争变成了公平竞争。而从目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角度看,如果从严控制发审环节,上市公司质量从IPO开始就会得到提升。

  据记者了解,最近颁布的新证券规定,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本报记者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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