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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一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08:24 中国证券报

  李季先

  不管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最终具体运作如何,但对于一直期望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中受益的投资者来说,新《证券法》修订案的通过都绝对是一个利好消息。在这部即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案第一百三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当然,新《证券法》设立保护基金只是国家加强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步骤之一,而不是投资者保护机制建设的全部,甚至可以说不是一项专门为投资者保护设立的基础性市场制度,尽管其对投资者的间接保护也起到莫大作用。根据证监会、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早先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用于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债权人(主要是个人债权人)进行偿付。这就决定了该基金的设立是现行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市场化创新,而不是一项专门为投资者设置的万能投资者保护制度。

  因为按照现行的证券公司行政退出法律机制,譬如依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及《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三个

证监会文件,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也是基本上有保障的。所以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的意义而言,说起来更像是一场政府和市场间在关乎证券公司退出这一影响市场稳定的问题上的一次角色大转换。换句话说,政府通过设立该基金,将自己成功的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的泥沼中解脱了出来。

  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设立完成证券公司的退出由行政性主导到市场化的完美转换,这是建立科学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正确方向,值得称道。问题是投资者是否能够通过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设立,了解并最终意识到:金融机构等同于政府信用和政府为金融机构债务背书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所谓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其运作者基金公司,实际上并不能保护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不受投资损失。譬如,该保护基金只负责狭义上的、名实相符的个人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并不负责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债权;而且即使这部分个人债权也被严格的限定在2004年9月30日前。因此,能够真正有效保护投资者自己的不二秘诀仍然在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拥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守法意识,特别是拥有维护自己合法投资权益的法律

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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