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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上市公司质量·对外担保 违规担保毒瘤亟待铲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08:10 中国证券报

  记者姚毅

  对外担保原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然而近年来德隆、啤酒花等恶性担保案例的一再发生,表明违规和恶意担保已成为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的一种惯用伎俩。违规和恶意担保已成为了部分上市公司身上的一颗毒瘤,理应尽快彻底清除。为此,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明确指出,要坚决遏制违规对外担保,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已形成的违规担保、连环担保风险。

  违规担保屡禁不止

  据本报信息数据中心统计,2005年半年报显示,有822家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占上市公司总数的63%,其中担保余额超过公司净资产值一半以上的有99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2136亿元,其中违规担保总额达493.83亿元。

  2000年,中国

证监会曾发文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2003年,证监会又与国资委联手发文再次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宜。两份文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这些规定并未能遏制住部分上市公司乱担保的冲动,也未能改变部分上市公司最终沦为大股东提款机的悲惨命运。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不力,是造成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发生巨额担保损失后,我们看到的只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高管人员的一纸谴责公告,而动辄数千万、上亿的损失就此计入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完事。

  开启新思路遏制乱担保

  部分业内人士表示,解决上市公司乱担保问题需要综合治理,但在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能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如能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动作,应可尽快见到一些成效。

  首先,通过设立担保公司,切断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保链”和“担保圈”。新疆区政府主席助理王会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为符合银行提出的信贷要求,部分上市公司之间形成了一条条错综复杂的“互保链”。链条中的一家公司出现违约,很快就会把其他公司拖向资金链断裂的绝境,一损俱损,形成了巨大的系统风险。新疆区政府日前在总结啤酒花、德隆的教训后,设想由辖区内各家上市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专门负责为上市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只需付出一定的费用即可。担保公司则可从专业的角度去控制自己承担的担保风险,这一办法将既满足了银行的信贷要求,又可防止上市公司间形成错综复杂的担保链,可谓一举两得。

  其次,有法律专家建议,未公开披露的担保应视为无效。违规和恶意担保怕见阳光,但如何才能保证今后所有的担保都能及时曝光呢?在频发的上市公司违规和恶意担保中,市场一直将谴责的焦点集中在大股东身上,却忽略了交易的另一关键角色——银行。但在以借款方、上市公司、银行组成的担保体系中,银行的作用同样关键,或者说责任更大,因为它是结果发生的前提。我们经常看到的是,部分上市公司的对外违规担保被隐瞒达数年之久,而银行却只在担保链断裂时才对外宣布和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果能够制定相关的法规,规定今后凡是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如果不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媒体上公开披露的,担保一律无效。这样,银行就会积极地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对外披露有关担保事宜,有效地遏制“地下担保”的再度发生。

  最后,惩治恶意担保须用重典。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俊海研究员认为,极少数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控股权和上市公司信誉,通过高风险的担保想方设法从上市公司榨取不正当利益,肆无忌惮损害中小股东和银行的利益,对这样的行为,仅仅谴责显然是不够的。

  他认为,违规担保、恶意担保近年屡屡发生,关键就在于有关部门及投资者对违规行为的法律追究做得还很不够,违规收益远大于违规成本,违规者因此有恃无恐。必须尽快健全制度并提高违规成本,让违规者付出足够的代价,这样才能严控上市公司乱担保的行为发生。例如应该把对外担保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与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挂起钩来,比如对投票赞成的董事会成员,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义务,而对恶意担保的则应视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

  刚刚修订的公司法已增加了对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这些新规定从根本上杜绝了过去董事长或总经理一支笔的现象,将公司的担保风险引导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层面控制,再加上回避表决机制、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的引入,相信将大大降低上市公司面临的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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